不动产登记错误造成损失,该找登记机构赔还是找造假的人赔?
发布时间:2026-10-19
一、登记错误的两种基本情形
不动产登记错误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登记机构自身原因造成,例如审查不严、录入错误、重复登记、未尽合理审慎义务;另一类是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登记。
两类情形的责任主体不同。前者由登记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后者由虚假申请人承担侵权责任,登记机构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其追偿。
实践中两类原因常常交织。申请人伪造公证书、身份证件,登记机构又未联网核验,导致错误登记完成,此时需要根据各方过错程度分担责任。更正登记需要提供权利归属的证明材料,登记机构拒绝更正的,应当出具书面决定,便于后续起诉。
权利人发现登记错误后,应当先申请更正登记;无法更正的,可以申请异议登记,并在十五日内提起诉讼,防止房屋被再次处分。异议登记期间,登记机构应当暂停办理与该房屋相关的转移和抵押登记,为权利人争取时间。
二、登记机构的赔偿责任与归责原则
民法典规定,因登记错误造成他人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
登记机构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已经尽到合理审慎审查义务,因申请人伪造材料导致错误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责任;对明显可疑的材料未予核实的,通常认定存在过错。登记机构的审查义务范围,通常以其职能和技术条件为限,不能要求其承担超出能力的实质审查。
赔偿范围以直接损失为限,通常包括房屋价值损失、为恢复权利支出的合理费用。对间接损失和预期利益,一般不予支持。
赔偿程序可以适用国家赔偿程序,也可以在执行或者行政诉讼中一并解决。当事人应当注意两年的赔偿请求时效,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如果登记机构已经尽到形式审查义务,且虚假材料难以识别,法院可能判决其承担补充责任而非全额赔偿。
三、向虚假申请人和第三人主张权利
虚假申请人伪造材料办理登记,造成他人损失的,构成民事侵权,权利人可以直接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赔偿全部损失。虚假申请人下落不明的,可以先向登记机构索赔,再由登记机构行使追偿权。
如果房屋已经被第三人善意取得,权利人无法追回房屋,只能向虚假申请人主张赔偿;第三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登记错误的,不适用善意取得。
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或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房产的,可能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诈骗罪等,权利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
登记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依据其与虚假申请人之间的追偿关系另行主张,但这不影响权利人向任何一方先行索赔。刑事程序中追缴、退赔的财物,与民事赔偿存在重叠的,应当避免重复受偿,由法院统筹处理。
四、索赔路径与实务建议
权利人应当先固定证据,包括不动产登记簿查询记录、登记申请材料复印件、笔迹或者印章鉴定意见、刑事报案回执以及房屋价值评估报告。如果房屋已经被再次转让给善意第三人,权利人应当尽快查询交易链条,确定实际占有人和登记状态。
选择索赔对象时,应当考虑履行能力。登记机构通常具备赔付能力,但需要证明其存在过错;虚假申请人责任明确,但可能已经没有偿付能力。行政赔偿诉讼可以与撤销登记之诉一并提出,减少往返多个程序的成本。
行政赔偿与民事赔偿不能重复获得。已经通过国家赔偿获得全额赔偿的,不能再就同一损失向虚假申请人重复主张,但可以在追偿程序中由登记机构主张。
北京声驰律师事务所建议,权利人在发现登记异常后尽快办理异议登记并提起诉讼,同时申请财产保全,防止房屋被再次转让或者抵押,为后续索赔保留基础。索赔时还应当注意房屋是否设有抵押,抵押权人的利益可能影响赔偿范围和执行顺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