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不作为造成损失,可以请求行政赔偿吗?
发布时间:2026-10-13
一、行政不作为也能引发赔偿
说到行政赔偿,多数人想到的是乱作为:违法查封、错误处罚、暴力执法。其实不作为同样可能违法:行政机关负有法定职责,却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造成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损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国家赔偿法获得赔偿。
这里的法定职责是前提。职责来源于法律、法规、规章的明确规定,或者行政机关的先行行为、公开承诺等。治安管理中公安机关对正在发生的违法行为的处置职责、市场监管部门对举报的处理职责等,都属于典型的法定职责。
要注意区分不作为与合理的履职过程。行政机关正在按程序办理、确需调查取证时间的,不算拖延;而超过法定期限不作答复、对求助行为袖手旁观,则可能构成应作为而不作为。判断的标尺是法定期限与履职的必要性。职责来源的排查不要局限于条文,行政机关内部承诺的办结时限、办事指南载明的流程节点,同样可以作为履职期限的参照,超出这些自我约束的时限,拖延的主张更站得住。
二、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行政不作为赔偿需要同时满足四个要件:行政机关有法定职责而未履行或拖延履行;造成了实际的损害后果;不作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赔偿范围符合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缺一项,赔偿请求就难以成立。
因果关系是争议较多的点。损害往往是第三人行为或自然因素直接造成的,行政机关的不作为只是没有阻止损害发生。对此裁判实践的态度是:不作为使损害的发生或扩大失去了本可避免的机会,行政机关在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非全额兜底。也就是说,第三人仍要承担其应负的侵权责任,行政机关按其过错比例分担。
赔偿范围上,人身损害的按国家赔偿标准计算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财产损害的按直接损失计算,一般不包括预期利益。部分情形下,赔偿义务机关是未履职的行政机关,而不是造成危险的第三人。
三、程序路径的选择
程序上通常先解决不作为的违法性问题。当事人可以起诉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请求法院判令其履行;对已经造成的损害,可以在确认违法的基础上,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或者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国家赔偿设置了先行处理程序: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逾期不作决定或者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期限届满后三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并提出的,可以在确认违法之诉中同时主张赔偿。
还有一个时效问题: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时效制度提醒当事人不要在漫长的等待中耗尽权利,行政机关承诺再查、再议的口头答复不能冻结时效,超过合理期限仍无进展的,应果断启动书面催办与法律程序。
四、举证与实务建议
当事人要注意两点举证方向:其一是行政机关未履职的证据,比如报警记录、举报回执、催办函件、超过法定期限的证明;其二是损害与因果关系的证据,比如医疗记录、财产损失清单、第三人责任的相关材料。报警求助未获处置的案件,接警记录是关键起点。
主张赔偿时应有合理的数额预期。行政机关按过错比例分担责任,当事人不能把全部损失都算到政府头上;诉讼中明确第三人的侵权责任份额,有助于法院准确划分责任,也避免因诉求失衡削弱可信度。
北京声驰律师事务所在处理行政不作为赔偿案件时体会到,此类案件难在把拖延与损害之间的链条钉牢,建议当事人从一开始就按时间轴整理每一次求助、催办与行政机关的回应,形成完整的过程证据链。
对企业而言,向监管部门的投诉举报应走书面渠道并保留回执,监管部门超期不处理的,及时启动履职之诉,既为后续赔偿打好基础,也能督促监管到位,从源头降低经营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