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涉嫌犯罪被移送司法机关后,行政机关还能作出罚款吗?
发布时间:2026-10-13
一、行刑衔接的基本框架
同一违法行为可能同时触犯行政法律和刑事法律,比如制售伪劣商品既违反市场监管法规,又可能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此的基本要求是:行政机关查处中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追究。
以罚代刑会放纵严重违法,所以衔接机制强调移送义务。行政机关移送时应当移交涉嫌犯罪的案件材料,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查后决定是否立案。符合条件的,刑事程序启动,行政程序通常随之让位或暂停。
但让位不等于一了百了。刑事处理结束后,或者刑事程序进行中,针对同一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问题如何处理,法律有专门安排,这就是罚款与罚金折抵等规则的由来。衔接机制的设计目标,是让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形成梯度而非叠加负担,既不放纵严重违法,也不让当事人为同一行为重复买单,理解这一定位有助于把握程序走向。
二、罚款与罚金的折抵规则
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行政机关尚未给予罚款的,不再给予罚款。这避免了当事人因同一行为被双重财产处罚。
具体而言,如果行政机关在移送前已经作出罚款决定并执行,刑事判决判处罚金后,已缴罚款可以折抵,多退少不补;如果行政机关还未作出罚款,原则上不再罚款,让位于刑事罚金。
折抵针对的是罚款与罚金这种同质的财产罚。至于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限制从业等行为罚和资格罚,性质上与刑罚不同,即便案件移送刑事处理,行政机关仍可以依法作出。刑事处理不了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还应视情况作出行政处罚。企业还应关注移送时点对折抵的影响,行政处罚作出于刑事立案之前还是之后,程序上的先后会影响折抵的具体操作,遇到争议时可以向办案机关申请书面说明计算口径。
三、常见误区辨析
误区之一:以为被移送后行政机关必须等刑事结果,期间什么都不能做。实际上,责令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查封扣押等行政措施可以依法采取,目的是控制风险和固定证据,这些不属于重复处罚。
误区之二:以为刑事不起诉或无罪就彻底没事了。刑事上不追究,只说明行为不符合犯罪构成,若行为确有违反行政管理秩序之处,行政机关仍可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两种评价标准并不相同。
误区之三:混淆折抵的适用条件。折抵以罚款已经合法作出为前提,如果原罚款决定本身因程序违法被撤销,就谈不上折抵;另外,行政强制执行加处的滞纳金或加处罚款,不属于可折抵的罚款本身。企业在核对折抵时还应保留全部缴款凭证,罚款、罚金的缴付时间与依据文书是主张折抵的直接证据,凭证缺失时折抵数额的认定容易产生争议。
四、企业应对建议
企业收到行政机关涉嫌犯罪移送的通知,或被公安机关立案后,应尽早梳理涉案行为的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边界:哪些罚款已作出、哪些程序还在进行、哪些资格罚可能并行,形成一张清晰的责任清单。
注重程序权利的行使。刑事环节依法配合调查、积极退赃退赔、争取认罪认罚从宽;行政环节对已作出的罚款,审查程序合法性,符合条件的在罚金判处的折抵中主张冲抵,避免重复支出。
北京声驰律师事务所在处理涉企行刑交叉案件时体会到,企业的核心风险往往在于多头程序各自推进、信息不同步,建议由专业律师统一对接行政与司法两条线,统筹罚款折抵、资格罚应对与合规整改的节奏。
案件结束后,企业还应关注信用修复。行政处罚和刑事判决信息可能进入公示系统,影响招投标与融资,处罚执行完毕、整改验收合格后,及时按程序申请信用修复,把经营影响降到可控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