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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被撤销致合同无法履行,损失由谁承担?

发布时间:2026-09-22

  一、先查清许可为什么被撤销

  行政许可被撤销导致后续合同无法履行,损失由谁承担,首先取决于撤销的原因。行政许可法区分了两种情形:一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作出的许可被撤销,例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许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许可;二是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被撤销。

  两种情形的后果截然不同。对前一种情形,行政机关依法撤销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对后一种情形,被许可人基于欺骗、贿赂取得的许可被撤销,其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相关损失原则上由被许可人自行承担。

  还有一种不叫撤销而叫撤回的情形: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造成当事人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二、行政层面的赔偿与补偿

  合法的行政许可受信赖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因法律修改或客观情况重大变化确需撤回的,应当对当事人因此造成的财产损失依法给予补偿。典型情形如:城市总体规划调整后撤回已核发的规划许可、生态保护需要撤回采砂许可、疫情等公共事件撤回营业许可。

  主张赔偿或补偿时,损失范围一般包括为取得许可支出的费用、基于许可投入的设备设施损失、停工停产期间的合理损失,以直接损失为原则。主张的路径可以是先与行政机关协商,协商不成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赔偿或补偿。

  注意证据组织:许可申请与审批文件、前期投入的合同与付款凭证、项目停工的时间与损失测算,这些是确定赔偿数额的基础。行政机关主张当事人自身存在过错的,损失会按过错程度分担。

  三、合同层面的损失分担

  许可被撤销导致合同履行不能,守约方往往要求相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而相对方则主张履行障碍源于行政行为,属于不可抗力。这里需要区分处理:如果合同义务人负有办理或维持许可的义务,例如合作开发合同约定一方负责项目审批,许可因其自身原因(提交虚假材料、未按期办理延续)被撤销,则其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许可的撤销不可归责于合同任何一方,例如因公共利益撤回、因法律修改失效,则一般按情势变更或者不可抗力的规则处理:合同解除或者变更,双方各自返还,损失按照公平原则分担,各方自担为履行合同所做的投入中无法挽回的部分。

  实践中还要注意政府招商引资背景下的特别情形。企业基于政府承诺的优惠政策落地项目,相关许可被撤销的,除行政赔偿或补偿外,还可以审查政府方是否构成行政协议或者承诺的违约,统筹选择救济路径。

  四、两条路径的统筹运用

  行民交叉案件中,救济路径的选择直接影响损失挽回程度。行政路径针对的是行政机关行为本身的合法性及国家赔偿、补偿责任;民事路径针对的是合同相对方的违约责任与损失分担。两者标的可能重叠,应当避免就同一损失重复受偿,但可以在不同主体之间合理分配求偿。

  程序衔接上,如果民事案件的处理以许可撤销的合法性认定为前提,当事人可以在民事诉讼中申请中止审理,先行通过复议或诉讼解决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反之,行政赔偿诉讼中涉及合同损失数额认定的,也可能需要借助民事证据。

  诉前评估的重点包括:撤销行为的合法性(是否具有法定撤销事由、程序是否合法)、己方对撤销是否存在过错、合同对许可义务的约定、损失的可证明程度。根据评估结果确定主攻方向,避免两头诉讼都延误时机。

  五、实务建议

  取得许可后不要放松管理:关注许可的有效期限与延续条件,按期办理延续;申报材料确保真实,材料瑕疵是日后被以欺骗为由撤销的高发原因。

  重大合同签订时把许可风险写进条款:明确办证义务人、许可维持义务、许可变故时费用与损失的分担方式,为日后争议预置规则。

  许可被撤销后立即申请行政机关书面说明撤销理由与依据,同步固定投入损失证据,再统筹选择行政赔偿、补偿与民事索赔方案。

  行民交叉案件的损失挽回依赖路径设计与程序衔接,北京声驰律师事务所擅长处理行政与民事交织的复杂争议,可以提供统筹性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