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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他人的小说改编成影视剧,需要取得哪些授权?

发布时间:2026-10-10

  一、改编影视剧涉及的核心权利

  小说属于文字作品,将其改编成影视剧需要同时取得改编权和摄制权。改编权是指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摄制权是指以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一定载体上的权利。

  仅取得改编权而拍摄影视剧,可能被认为超出了授权范围;仅取得摄制权而未取得改编权,则改编行为本身缺乏依据。两项权利应当一并取得。如果小说已经发表多年且作者已经去世,影视公司应当与著作权继承人或者遗嘱执行人协商授权事宜,并核实继承人的范围和权利份额。

  影视剧完成后还需要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发行、放映等方式使用,这些属于著作财产权中的相应权能,应当在授权合同中一并约定清楚。

  如果影视剧后续开发续集、衍生剧或者游戏,应当在合同中明确是否包含续集改编权和衍生开发权,避免出现权利空白。如果小说已经被改编过一次,影视公司还需要审查在先改编合同的授权范围,避免与在先被许可人的权利发生冲突。

  二、授权范围与常见争议

  授权应当明确权利种类、地域范围、期限、是否专有以及是否可以转授权。约定不明容易引发争议,例如是否允许改编为网络剧、动画或者舞台剧。

  专有使用权的授权意味着在授权期限内作者不得再许可他人以相同方式使用,非专有授权则相反,两者的对价通常差别较大。授权合同的期限、地域和方式应当与项目的发行计划相互匹配,特别是计划在境外发行的项目,应当取得相应地域范围内的授权。

  如果作者已经将著作权转让给出版公司或者版权代理机构,影视公司需要与真正的权利人签约,否则可能构成无权授权。如果改编计划中包含动画、有声读物等衍生形式,应当在授权合同中将相应权利一并列明。

  实践中常见争议还包括署名方式、改编尺度以及作者对剧本的修改意见权,这些内容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如果作者要求在影视剧开机前审阅剧本,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审阅的期限和提出意见的方式,避免因反复修改而影响拍摄进度。

  三、尊重作者人身权利

  改编应当为作者署名,署名方式由合同约定,作者有权要求在影视剧中以适当方式标明原著作者身份。

  作者的保护作品完整权同样受到保护,改编如果对原作品进行歪曲、篡改,损害作者声誉的,即使已经取得授权也可能构成侵权。在署名方式上,行业惯例通常包括原著作者、编剧、导演等,具体顺序和表述应当与各方协商一致并写入合同。

  为避免争议,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改编的基本原则和禁止性内容,并约定作者对剧本享有审阅权或者提出意见的权利。如果小说改编涉及音乐、美术等第三方素材,影视公司还应当单独取得这些素材的权利授权,不能仅凭原著授权直接使用。

  如果原作涉及真实人物或者真实事件,改编时还应当注意是否涉及他人的名誉权、隐私权,必要时作技术处理。如果改编涉及对人物性别、身份或者结局的重大调整,建议提前与作者沟通并取得书面确认,减少作品上映后的争议。

  四、影视公司的实务建议

  签约前应当核查小说的著作权登记情况、是否存在合作作者、是否已经对外授权或者正在诉讼,确保权利链条清晰。

  授权合同应当逐项列明取得的具体权利、使用方式和地域范围,并对续集、衍生开发、周边商品化等作出安排。影视公司还应当关注小说是否存在抄袭争议或者未决诉讼,必要时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相应的权利瑕疵担保条款。

  支付报酬可以采用一次性买断或者版权费加分成的方式,分成方式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计算基数和结算周期。

  北京声驰律师事务所在文化传媒与知识产权领域具有较为丰富的实务经验,可以协助影视公司完成权利尽调、起草授权合同并处理侵权争议。从整体上看,把授权范围、报酬支付和人身权保护三方面约定清楚,能够在较大程度上避免项目推进过程中的权利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