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报道和评论中引用他人作品,属于合理使用吗?
发布时间:2026-10-09
一、合理使用制度的基本内容
著作权法在保护权利人利益的同时,也设定了合理使用制度,即在特定情形下使用他人作品可以不经过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与新闻报道和评论相关的合理使用情形主要包括: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以及为报道新闻,在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合理使用属于对权利的有限限制,其适用需要严格把握。不能因为使用目的正当就当然认定属于合理使用,仍然要考察使用的数量、方式和对权利人利益的影响。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不同。法定许可是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下可以不经许可使用作品,但应当支付报酬;合理使用则不支付报酬。二者适用条件不同,实践中不应当混淆。
二、适当引用的判断标准
引用的目的一般应当是介绍、评论或者说明问题,而不是单纯再现原作品。如果引用的内容构成了新作品的主体部分,或者引用只是为了节省创作成本,就难以成立合理使用。
引用的数量应当与使用目的相匹配。为说明某个观点而引用对方文章中的关键段落,通常可以接受;整篇转载或者大段摘录,则明显超出适当范围。
使用方式也影响判断。引用应当以必要为限,能够体现引用的独立性;如果引用内容与自己的评论混同,使读者难以区分,容易被认为是变相复制。
使用行为对原作品市场价值的影响是重要考量因素。如果引用行为替代了原作品的正常传播渠道,导致权利人的许可收益减少,即便目的正当也难以获得支持。在判断引用是否适当时,还可以参考行业惯例和新闻实践的通常做法。深度调查报道中为论证观点而引用受访者的书面材料,与资讯类账号整段搬运他人稿件,在社会评价和法律评价上都有明显区别。
三、新闻报道与媒体转载的边界
为报道新闻而再现或者引用已发表作品,强调不可避免,即不通过引用就无法完成报道。单纯的资讯整合、内容搬运,通常不满足这一要求。
媒体之间相互转载文章,一般不属于合理使用,需要取得许可并支付报酬。实践中大量出现的洗稿式改写,即使调整了表述,如果保留了原作品的核心表达,仍可能构成侵权。
使用他人拍摄的图片、视频时,应当注意权利归属可能涉及摄影师、媒体机构或者平台,应核实授权链条;注明来源并不等于获得授权。
对于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和用户上传内容,权利归属尚存在争议,使用时更应当谨慎,保留获取渠道和授权材料,降低侵权风险。此外,媒体在使用他人提供的内容时,应当通过书面方式取得权利保证与授权确认,明确提供者对内容享有权利并承担相应责任,避免因第三方主张权利而使自身陷入纠纷。
四、媒体和创作者的实务建议
建立内容使用的审核机制,对引用的文字、图片、音视频逐项确认来源和授权情况,形成可追溯的使用记录。
确需大量使用他人作品的,建议与权利人签订许可协议,明确使用范围、期限、地域和费用,避免事后争议。
被指控侵权的,可以先核实自身使用行为是否符合合理使用的要件,评估抗辩空间;认为权利主张不合理的,也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诉讼解决。北京声驰律师事务所在文化传媒与知识产权领域有实务经验,可为媒体机构与创作者提供合规审查与争议代理服务。
需要提醒的是,收到侵权通知后不宜简单置之不理,及时响应、主动下架和沟通,往往能够在后续处理中争取较为有利的结果。对于已经发生的争议,双方可以考虑通过协商许可、补付报酬等方式化解,尤其是在长期合作关系或者同一权利人有多个作品的情形下,整体解决往往比逐件诉讼更有效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