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许可直播他人游戏画面,游戏公司可以主张侵权吗?
发布时间:2026-10-08
一、游戏连续画面可以构成作品
现代游戏由程序驱动,运行中连续呈现的画面具有情节推进、场景切换和视听表达,与电影作品的表现形式接近。著作权法修订后,此类连续动态画面可以归入视听作品的保护范围,具备独创性的游戏整体运行画面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多起游戏直播纠纷中认定,游戏整体画面的独创性达到作品标准,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实时传播游戏画面,构成对著作权的侵害。游戏直播呈现的虽是玩家操作,但操作是在游戏预设的画面元素和规则框架内展开,难以改变画面本身的作品属性。
当然,不同游戏的画面独创性存在差异。以技巧对抗为主的竞技类游戏与以剧情表现为核心的角色扮演类游戏相比,画面生成的自由度不同,个案中仍需具体分析,但总体上司法保护的态度已经比较明确。
从比较视角看,各国对游戏直播的版权态度并不一致,有的依赖合理使用的弹性条款,有的通过授权市场解决。我国的路径偏向权利人保护与产业协商并行,头部游戏厂商普遍发布直播授权政策,主播遵守政策即可获得相对安全的直播空间,违规者则面临集中维权。
二、直播行为的侵权定性
直播属于非交互式传播,公众不能在个人选定的时间点观看,其行为落入广播权或者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的控制范围,与点播类平台适用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有所区别。定性上的差异不影响侵权成立,只影响援引的具体权项。
合理使用是常见抗辩。著作权法第24条列举的合理使用情形包括为个人学习研究欣赏、适当引用、课堂教学科研等,均有特定目的和范围限制。商业性直播以吸引流量、获取打赏和广告收益为目标,既非个人欣赏,也难以归入合理使用的范畴,实践中该抗辩鲜有成功。
主播和平台经常主张游戏传播有利于游戏推广,构成默认许可。这一说法缺乏法律依据:著作权人有权决定作品的传播方式,游戏厂商开放直播或者发布直播政策,属于权利人的商业安排,不能反推出所有直播均获授权的结论。
三、主播与平台的责任分工
主播未经许可组织直播的,是直接实施传播行为的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责任。赔偿数额可以根据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确定,难以计算的,由法院根据情节酌定,主播的粉丝规模、直播场次和收益都会纳入考量。
直播平台的角色则取决于其参与程度。平台仅提供网络服务且无过错的,可以适用避风港规则;但直播具有实时性,通知删除机制作用有限。平台与主播签订独家协议、参与收益分成、对直播内容进行编排推荐的,法院倾向于认定其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与主播承担连带责任。
电竞赛事直播还叠加赛事组织者权益的问题,赛事画面的摄制与编排另有独创性贡献,未经许可转播赛事画面可能同时侵害多项权利,责任范围更广。
证据层面,直播侵权取证讲究时效,实时画面稍纵即逝,通常通过录屏加时间戳、公证云存证等方式固定,必要时申请法院调取平台后台的观看量和打赏数据。数据完整的案件,赔偿计算更有依据,和解谈判的筹码也更足。
四、给主播和游戏公司的实务建议
主播和机构在开播前应当核查游戏厂商的直播授权政策,取得书面授权或者遵守其公布的直播规范;涉及赛事内容的,还应当取得赛事主办方的许可。
游戏公司发现侵权直播的,应当及时公证取证,固定直播画面、主播信息和收益数据,可以向平台发送侵权通知要求采取必要措施,并针对高流量主播提起诉讼或者申请行为保全。
北京声驰律师事务所在文化传媒与知识产权交叉领域经验丰富,可以协助游戏企业、直播机构和主播评估直播合规风险,代理著作权侵权诉讼与授权谈判。直播行业的版权规则日趋严格,合规先行才能行稳致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