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许可使用他人肖像做商业宣传构成侵权吗?
发布时间:2026-09-19
一、肖像权的保护范围
民法典人格权编对肖像权作出专门保护。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保护的关键是可识别性,只要社会公众或相关人群能够通过形象辨认出是特定的人,就属于受保护的肖像。
与旧法相比,民法典删除了以营利为目的的侵权构成要件。这意味着,未经许可制作、使用、公开他人肖像,原则上都可能构成侵权,是否营利只影响责任承担方式和赔偿数额。
合理使用的例外包括: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为依法履职的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使用;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使用;以及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肖像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死者肖像同样受保护。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对侵害死者肖像的行为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可以主张。历史人物肖像的商业使用还涉及人格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平衡,个案判断较为复杂。
二、未经许可商用肖像的认定
商业宣传是肖像权侵权的高发场景:企业在广告、海报、官网、公众号、产品包装中使用他人照片;培训机构、医美机构使用客户对比照做推广;网店盗用模特或明星图片为商品引流。这些情形只要没有取得授权,均构成侵权。
取得授权也要在授权范围内使用。授权仅用于平面广告的,不得用于视频推广;授权期限届满后继续使用的,同样构成侵权。授权范围、期限、使用载体应当在书面合同中明确。
网络环境中的二次传播同样有风险。自媒体账号转载含他人肖像的营销内容并添加自己的推广信息,即使不是原始制作者,也可能因使用行为承担侵权责任。表情包、AI换脸等新型使用方式,只要具有可识别性且未经许可,同样落入侵权范围。
认定侵权不以主观恶意为要件。企业辩称不知道照片中的人物是谁、素材来自第三方供应商的,都不能免责。使用者的审查义务是客观存在的,疏于审查导致的侵权属于过失侵权,同样要承担责任。
三、侵权责任与赔偿
构成侵权的,被侵权人可以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损失赔偿的计算顺序是:按照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确定;难以确定的,由法院根据侵权情节判决相应赔偿。
法院酌定赔偿数额时,会考虑肖像的知名度、使用方式和范围、侵权持续时间、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公众人物、知名艺人的肖像商业价值高,判赔数额通常较高;普通自然人的个案赔偿则从数千元到数万元不等。
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还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例如肖像被用于低俗广告、整容医美对比宣传等可能贬损形象的场景,精神损害赔偿获得支持的可能性较大。
维权取证方面,网络侵权的页面随时可能删除,权利人发现侵权后应当尽快通过公证、可信时间戳等方式固定证据,同时向平台发函要求删除并保留发送记录。平台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扩大部分与侵权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四、企业与自媒体的合规建议
商业用途使用任何人物肖像,一律签署书面授权协议,明确使用范围、载体、期限、地域和报酬。员工出镜的,在劳动合同或专项协议中明确肖像使用条款;委托摄影师拍摄的,同时解决著作权和肖像权两层授权。
素材来源要规范。图库素材核实授权链条,确认包含肖像使用授权而非仅有图片版权;网络上的免费图片不等于可商用肖像;客户案例展示前取得客户本人书面同意。
收到侵权投诉或律师函后,应当立即下架相关素材,评估授权文件的有效性,主动与权利人协商解决。涉及批量素材或索赔金额较大的,建议委托专业律师评估侵权事实和赔偿区间,通过协商或诉讼妥善处理,避免事态扩大影响商誉。
合同审查上还要留意授权链条的完整性。广告公司、制作公司代为拍摄的素材,要确认其已取得被拍摄人的授权并可转授权,链条断裂的,实际使用人仍要直接面对权利人的索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