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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或者妻子借的钱,配偶一定要共同偿还吗?

发布时间:2026-09-27

  一、问题的由来与基本规则

  民间借贷案件中,出借人起诉时常常想把举债人的配偶一并告上法庭,认为只要借款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就是夫妻共同债务;而配偶一方则坚称自己毫不知情、钱没有用在家庭上。要不要共同还钱,法律有明确的判断框架,不能凭感觉。

  《民法典》第1064条是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核心依据。该条把共同债务分为两类: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原则上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举证责任的分配,直接决定了债权人在这类案件中的胜负概率。

  第1064条确立的共债共签原则,是此前司法解释经验上升为法律条文的成果,其价值取向是既保护债权人的交易安全,也保护未举债配偶一方不被轻易卷入债务。

  二、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三条路径

  路径一是共债共签。借款合同、借条上有夫妻双方签字,或者配偶一方事后通过微信、电话录音等方式明确认可借款的,构成共同意思表示,无论款项用于何处,双方都要共同偿还。这是认定共同债务直接的路径,争议也少。

  路径二是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一方以个人名义所借款项用于家庭日常开支,例如购房首付、子女教育、老人医疗、日常消费的,即使配偶没有签字,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日常家事范围内的借款,法律推定家庭整体受益,配偶一方需要反证排除。

  路径三是债权人的举证责任。对于超出日常家事范围的大额借款,例如经营性借款、投资款,债权人要主张共同债务,就必须举证证明款项流向了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例如转账进入家庭账户后用于购房、款项目配偶参与经营的公司账户。

  实践中,仅凭借款发生在婚姻期间不足以认定共同债务,仅凭配偶身份更不能当然扩大责任。法院会审查借款金额与家庭收入水平的匹配度、款项实际用途、资金流水去向,综合作出判断。

  三、债权人如何降低风险

  对出借人而言,风险防控应当做在放款之前。金额较大的借款,尽量要求夫妻双方共同签署借款协议,或者在放款后要求配偶一方补充确认,这是成本不高、回报显著的风险控制手段,比事后的诉讼举证经济得多。

  无法取得共同签字的,应当保留款项用途的线索:要求借款人书面说明借款用途,通过银行转账而非现金交付,留存借款人与配偶共同使用款项的聊天记录、消费凭证。转账进入配偶账户的流水记录,在诉讼中往往是关键证据。

  还要注意担保手段的运用:让配偶作为共同借款人而不是保证人签字,责任更直接;有条件的可以要求提供抵押物,避免仅依赖将来的共同债务认定。放款后定期对账确认余额,防止时效与金额争议。

  四、配偶一方的抗辩要点

  对配偶一方而言,被起诉后不要被动应付,应当围绕三个方面组织抗辩:自己是否有过签字、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借款是否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债权人是否完成了款项用于共同生活的举证。

  证据准备上,可以调取家庭收入证明、借款期间的家庭支出情况,证明借款金额远超日常所需;梳理银行流水,追踪款项的实际去向,例如转入第三方投资账户、用于他人经营,切断与家庭生活的关联。

  需要提醒的是,离婚不能当然切断共同债务。婚内形成的夫妻共同债务,不因离婚协议中约定由一方承担而对债权人产生约束力,债权人仍有权向双方主张。担心承担债务的一方,应当在借款发生时就把好签字关,而不是指望事后协议甩掉责任。

  北京声驰律师事务所在民间借贷与婚姻家事交叉领域经验丰富,可以为债权人设计放款文件与证据方案,也可以为配偶一方提供应诉抗辩支持,帮助当事人在借贷关系中守住财产边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