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没有给职工缴纳工伤保险,发生工伤后由谁来赔偿?
发布时间:2026-09-29
一、工伤保险的缴纳义务
《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都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缴费义务完全由用人单位承担。
工伤保险的意义在于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赔付风险。参保后,大部分工伤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只承担部分项目;未参保的,原本由基金支付的部分转由用人单位承担,赔付压力显著上升。
现实中未参保的情形并不少见,尤其在建筑、餐饮、物流、家政等劳动用工流动性大的行业。有的单位以商业意外险代替工伤保险,有的与职工约定自愿放弃社保,这些做法都不能免除法定的工伤保险责任。
职工与用人单位约定不缴纳社保的协议,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职工事后仍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用人单位不能以职工曾经同意为由抗辩。
二、工伤待遇项目与责任主体
工伤待遇包括医疗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停工留薪期工资、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及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参保情况下,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生活护理费、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五级和六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由用人单位支付。
未参保情况下,上述原本由基金支付的项目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在职工发生工伤后补缴工伤保险费的,对于补缴之后新发生的费用可以由基金支付,此前已经发生的费用仍需单位自行负担。
如果用人单位不支付,职工可以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用人单位追偿,职工不必长期等待单位履行。
三、维权路径与时限
先要完成的是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应当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申请;单位未申请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一年内直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认定为工伤后,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确定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是计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等项目的依据。职工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申请再次鉴定。
用人单位未参保且拒付待遇的,职工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单位支付相应待遇。仲裁裁决后单位仍不履行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于要求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情形,职工应当向社保经办机构提交申请材料,经办机构审核后先行支付,再向用人单位追偿。这一途径在实践中能够较快解决职工的燃眉之急。在仲裁和诉讼中,职工可以一并对多项待遇提出请求,包括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请求事项应当与伤残等级和本人工资标准相对应,列明每项的计算依据,便于仲裁机构和法院逐项审查。
四、给职工和单位的实务建议
职工应当留意单位是否为自己缴纳了工伤保险,可以通过社保查询渠道核实缴费记录。发生工伤后应及时就医并保存诊断证明、病历、费用票据和事故现场材料,为工伤认定和后续索赔准备完整证据。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保并及时申报工伤,避免因未参保而承担全部待遇支出。对流动性强的岗位,可以通过规范用工管理、及时办理参保手续来控制风险,而不是依赖事后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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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是法定义务,也是用人单位控制用工风险的有效工具。依法参保,既保护职工,也保护企业自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