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保金到期了发包人一直不退,承包人该怎么主张?
发布时间:2026-10-21
质保金是怎么回事,能扣多少?
质保金是发包人从应付工程款中预留的担保资金,用于担保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修复义务。依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百分之三,超出部分承包人有权拒绝,已经超扣的可以在结算和诉讼中主张返还。
需要区分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缺陷责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年,期满就应返还质保金;而保修期是承包人法定保修义务的存续期间,与质保金是否返还并无必然绑定。发包人以保修期未届满为由拒绝退还质保金,混淆了两个不同的制度,缺乏依据。
实践中常见的扣留方式是在每期进度款中按比例预留,或者结算时一次性预留。合同没有约定的,发包人不得单方面强制预留;约定了保函替代的,承包人提交合格的工程质量保修保函后,发包人也应当按约支付相应款项,不得重复占用资金。另外,合同中约定质保金利息的,按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可以参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主张资金占用损失。这笔钱数额虽不大,却是承包人应得的补偿,催讨时应当一并列入返还清单,不要因为金额小就随口放弃。
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返还质保金
缺陷责任期届满且承包人不存在未履行修复义务的情形,是返还的基本条件。期限届满后,发包人应当在核实情况后及时将质保金本息返还承包人,逾期不返还的,还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者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逾期利息,拖延占用本身要付出代价。
若缺陷责任期内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发包人通知修复而承包人拒绝或者拖延处理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复,费用从质保金中扣除,但应当提供通知记录、修复合同和费用凭证,不能仅凭单方制作的扣款明细直接划扣,更不能把与质量无关的欠款塞进扣款清单。
还有一种常见争议是发包人以存在未了结的索赔为由拒绝返还。此时应当区分索赔是否成立:没有书面依据或者已过合同约定期限的索赔,不能成为无限期扣住质保金的理由,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书面列明扣款事由、金额和计算方式,逐项核对。
发包人拖延不退,怎么催讨
先函催。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发出书面催款函,载明缺陷责任期届满日期、预留金额、请求返还的数额和期限,并以能够留存送达记录的方式寄送。函件中同时声明保留追索逾期利息的权利,这是后续启动程序前的必要铺垫,也能在时间线上占住先手。
函催无果的,可以就质保金单独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质保金本质上是应付款项的一部分,无须等整体结算完成;已经办理结算并有明确预留金额的,举证相对简单,重点就是证明期限届满和自己不存在免责扣款情形,必要时申请造价鉴定排除争议。
司法解释对利息起算有明确规定,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可以主张自缺陷责任期届满之日起算利息。诉讼中还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冻结发包人账户或者查封相应资产,防止对方转移财产导致生效判决难以执行。
承包人应当做好的功课
合同签订阶段就要关注质保金条款:预留比例、返还条件、返还时间、是否接受保函替代、逾期利息标准,都是谈判要点。约定越具体,之后催讨时的争议空间越小,用条款把模糊地带提前堵住,远比事后解释有效。
过程资料是关键证据。缺陷责任期内收到质量通知的,应当及时响应并留存维修记录、验收单据;发包人从未提出异议的,也要定期书面确认工程状态,形成期限届满无质量争议的事实链条,避免对方临诉编造质量主张。
涉及金额较大或者发包人经营状况恶化的,建议尽早咨询北京声驰律师事务所这类专业机构,评估诉讼时机与保全方案。质保金纠纷看似简单,但与工程结算、索赔、保修义务相互交织,处理节奏得当能显著缩短回款周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