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中途解除后,已完工程价款和现场材料设备该怎么结算?
发布时间:2026-10-18
一、合同解除的依据与解除方式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周期长,因资金紧张、规划调整、双方信任破裂等原因中途解除的情形并不少见。解除方式主要有三种: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一方通知解除、符合法定情形时一方直接主张解除。
民法典合同编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等情形,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发包人长期拖欠工程款导致无法继续施工,或者承包人擅自停工、违法转包,都可能构成解除事由。
解除权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实践中不少当事人以为发一份停工函就等于解除了合同,实际上通知内容是否明确表达解除意思,直接影响解除是否生效。
解除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内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没有约定异议期的,应当在解除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二、已完工程价款的结算规则
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质量不合格的,修复后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修复后仍不合格的,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难以获得支持。
结算范围通常包括已完工程量和相应价款、已运至现场的材料设备费用、合理的撤场费用,以及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停工窝工产生的损失。承包人主张上述费用,需要提供施工日志、监理记录、隐蔽验收资料、材料进场单和付款凭证等证据相互印证。
双方对已完工程量存在争议时,可以共同委托造价咨询机构进行结算审核,也可以在诉讼或者仲裁中申请司法鉴定。鉴定范围应当事先明确,避免把解除后的新增费用与解除前的工程量混在一起计算,导致鉴定意见难以被采信。
结算中还应当区分已完工程与未完成部分的界面。对于已施工但未形成实体的部分,例如已加工待安装的构件,可以按实际投入的材料和人工计算,避免一律按成品单价计价导致高估或者低估。
三、现场材料、设备与资料的交接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撤场,并将施工现场、已购材料、施工设备以及工程资料移交给发包人。交接时应当签署书面清单,注明名称、数量、规格和现状,并拍照留存,避免日后就数量短缺或者损坏产生新的争议。
承包人采购并已进场但尚未使用的材料,如果专用于本工程且无法另行使用,可以要求发包人按实际价值予以补偿;如果材料可以另行处置,承包人应当自行处理,不能要求发包人全额承担。这一区分在结算谈判中经常被忽略。
工程资料包括施工图纸、变更洽商、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材料合格证和检测报告等。资料移交不仅是合同义务,也关系到后续工程能否顺利续建和竣工验收。承包人以未结清工程款为由拒绝移交资料,可能构成违约并承担相应责任。
现场移交应当形成交接纪要,由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项目部印章。对于有争议的材料设备,可以先行清点封存,注明争议事项,不影响已无争议部分的结算和后续施工。
四、常见误区与实务建议
有承包人认为只要发包人欠款,自己就可以随时停工并单方解除合同,还能主张全部预期利润。实际上解除权是否成立、停工是否正当、损失如何计算,都要结合合同约定和证据判断,擅自停工还可能反被追究工期违约责任。
也有发包人认为解除合同后只需支付已完工程款,其他一概不管。对于承包人已进场材料的合理费用、撤场费用以及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停工损失,如果合同没有明确排除,发包人仍可能需要承担。
北京声驰律师事务所在处理此类纠纷时通常建议:解除通知以书面形式送达并保留签收凭证,同步固定现场影像资料和工程量记录,必要时申请公证或者委托第三方进行现状测绘,为后续结算和诉讼留下完整依据。
双方在解除协议中应当一并约定工程款支付节点、材料设备处置方式、资料移交时间和违约责任,把可以预见的问题一次性处理清楚,减少二次诉讼的可能,也能让后续工程尽快恢复推进。需要提醒的是,解除合同并不影响合同中结算、清理条款以及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双方仍应按照原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结算争议,不能以合同已解除为由另行选择管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