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停工后,已完工程的价款该怎么结算?
发布时间:2026-10-08
一、停工的原因决定结算路径
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因发包人资金不到位、设计变更、规划调整、政府管控指令或者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停工的情形并不少见。停工的法律后果首先取决于原因归属:因发包人原因停工的,承包人有权主张已完工程价款并可以主张停工损失;因承包人原因停工的,承包人可能需要承担工期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停工的,双方按约定或者公平原则分担损失。
实务中还有一类常见情形是双方对停工责任各执一词,工程长期停滞、现场无人管理,材料设备闲置锈蚀,损失不断扩大。此时应当尽快固定停工时点的现场状况、已完成工程量和材料设备清单,避免时间推移导致证据灭失、工程量难以核实。
停工不等于合同自动解除。合同是否解除、何时解除,需要依据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处理;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仍负有通知、减损和协助义务,任何一方消极不作为都可能被认定为对损失扩大存在过错。
因此,停工之后应当先厘清原因与责任,再确定结算路径:继续履行的按合同约定结算已完部分,解除合同的按合同约定或者参照实际履行情况折价补偿,并分别处理价款、损失、违约金和材料设备返还等问题。
二、已完工程量的固定与计价
已完工程量的确定是结算的前提。承包人应当在停工后及时会同监理、发包人代表共同对现场已完部位进行确认,形成书面记录和影像资料;对方不配合的,可以通过公证、第三方测绘或者专项鉴定固定工程量,为后续主张留下依据。
计价方式应当优先适用合同约定:合同约定固定单价的,按已完工程量乘以合同单价计算;约定按定额计价或者成本加酬金的,按相应规则核算。合同对已完工程的计价没有约定的,可以参照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当地计价依据或者市场标准合理确定。
已完工程质量不合格的部分,发包人可以主张相应扣减或者拒绝支付,但需要说明具体的质量问题和扣减依据;仅以工程未完工为由拒付全部已完工程价款,一般难以获得支持。
材料设备款的处理应当区分情形:已经用于工程的材料计入已完工程造价;尚未使用且可以返还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有权取回,无法返还或者已经损毁的,按责任归属确定损失分担。
三、停工损失的主张范围
因发包人原因停工的,承包人可以主张的损失通常包括:现场管理人员和工人的停工待岗费用、机械设备闲置费用、周转材料摊销和租赁费用、临时设施维护费用、材料价格上涨的价差损失,以及为保护现场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主张停工损失应当提供证据支撑:人员考勤和工资发放记录、机械设备的进场和租赁合同、现场看护记录、往来函件和监理指令。仅凭承包人单方制作的损失计算表,通常难以获得全额支持。
同时要遵守减损规则:停工发生后,承包人应当采取合理措施减少损失,例如及时撤离闲置机械、与劳务队伍协商放假或者调岗、妥善保管材料和设备。未采取必要减损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扩大部分可能无法获得赔偿。
如果停工系双方混合原因造成,法院会结合过错程度和原因力确定损失分担比例,实践中常见按比例分担的处理方式,当事人不宜期待全部损失由对方承担。
四、给承发包双方的实务建议
对承包人而言,停工发生后应当立即发出书面通知并说明原因,做好现场记录、工程量确认和材料设备盘点,同时依据合同约定的索赔程序在期限内提出索赔文件,避免因逾期失权。
对发包人而言,应当及时书面回应承包人的停工通知,明确要求采取减损措施并组织工程量确认;对承包人的索赔主张逐项核实,对不合理的部分明确书面提出异议。
北京声驰律师事务所在建设工程争议解决领域经验丰富,可以协助当事人梳理停工事实与责任归属、核算已完工程价款与停工损失,代理结算争议、索赔争议及造价鉴定等程序。停工纠纷的胜负往往取决于停工那一刻的证据固定是否及时、完整。
需要提醒的是,长期停工的工程涉及保管责任与安全风险,双方应当对现场安全管理、材料保管责任的承担作出书面安排,避免发生事故或者被盗损后互相推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