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什么时候返还?承包人该如何主张?
发布时间:2026-09-28
一、质量保证金与缺陷责任期
建设工程结算时,发包人通常会在应付工程款中预留一笔资金作为质量保证金,用于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修复义务。这笔款项数额不小,能否及时返还,直接影响承包人的现金流。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对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比例、预留方式和返还期限作出了规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一年,上限为二年,由承发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有权要求返还保证金。
需要区分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缺陷责任期是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间,期限相对固定;保修期是承包人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间,不同部位的期限长短不同,例如屋面防水工程通常为五年。两者起算点和功能并不相同。
实践中很多争议源于把两者混为一谈,发包人以「保修期未满」为由长期不予返还保证金。理清两个概念,是承包人主张返还的前提。
二、保证金返还的条件与常见扣减情形
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已经履行合同约定的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返还保证金。如果合同中约定了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现金的方式,缺陷责任期届满后同样应当及时退还保函或者解除相应担保。
发包人扣减保证金通常需要理由。常见的合法扣减情形包括:缺陷责任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承包人经通知未在合理期限内修复,发包人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并支出了合理费用;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其他实际损失。扣减应当在事先通知并给予承包人修复机会的前提下进行,且应当提供费用凭证。
实践中也有发包人以工期延误、第三方索赔、结算争议等与缺陷修复无关的理由扣留保证金。这类扣留缺乏法律依据,承包人可以通过协商、发函催告乃至诉讼方式主张返还。
还有一种情形是工程未经验收即被使用。发包人擅自使用工程的,一般以转移占有之日作为竣工日期,缺陷责任期随之起算,发包人不能再以未经竣工验收为由拖延保证金的返还。还有一种容易被忽略的情形:发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并未提出任何质量问题,也未通知承包人修复,缺陷责任期届满后却以质量问题为由拒绝返还。这种扣留缺乏事实基础,承包人可以直接主张全额返还。
三、承包人主张返还的路径与证据
主张返还前,承包人应当先梳理证据材料,包括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中关于质量保证金的条款、结算文件、保证金预留凭证、竣工验收资料、缺陷修复记录、双方往来函件等。材料的完整性决定了主张的说服力。
程序上,建议先以书面函件方式向发包人提出返还请求,明确缺陷责任期已经届满、已履行修复义务、请求返还的金额和期限,并保留送达凭证。书面催告既是沟通方式,也是后续诉讼中计算利息和证明对方违约的重要依据。
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据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还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冻结相应款项,避免胜诉后无法执行。
利息损失也可以一并主张。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返还保证金的,承包人有权要求支付逾期期间的利息,起算点通常为约定的返还期限届满之日或者催告后合理期限届满之日。
四、给承发包双方的实务建议
对承包人而言,签约时应当明确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比例、预留方式、缺陷责任期起止时间和返还期限;施工过程中做好质量记录和修复台账;缺陷责任期临近届满时主动发函确认,避免因等待而拖延。
对发包人而言,应当建立保证金台账,按项目跟踪缺陷责任期进度,对确需扣减的,事先通知承包人并给予修复机会,保留费用凭证,避免因程序瑕疵导致扣减行为不被认可。
北京声驰律师事务所在建设工程争议解决领域设有专门团队,可以协助承包人梳理保证金返还请求权、组织证据材料,并代理催告、诉讼与保全程序。
保证金是承包人的辛苦钱,按时返还既是合同义务,也有利于维护承发包之间的长期合作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