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约定固定价,材料价格大幅上涨,工程款还能调整吗?
发布时间:2026-09-28
一、固定价合同为什么容易在涨价时起争议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固定总价或者固定单价是常见的计价方式。承发包双方在签约时把价格锁死,目的是让成本可预期、结算更简单。但工程周期动辄一两年,钢材、水泥、混凝土等主材价格受市场供求、能源成本影响波动明显,一旦涨幅超出签约时的判断,承包人就会陷入亏损。
承包人通常主张应当按实际成本调价,发包人则坚持合同已约定固定价、风险自担。双方争执的焦点并不在于材料是否真的涨价,而在于涨价风险在合同中应当由谁承担。
《民法典》第509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对价格形式、风险范围有明确约定的,原则上应当遵守约定。也就是说,固定价本身合法有效,承包人不能仅以涨价为由要求调价,必须找到法律上的突破口。
突破口主要有两个:合同本身留有调价空间,或者涨价的程度达到情势变更的标准。前者属于合同解释问题,后者属于法定变更问题,两条路径的举证难度和裁判尺度差别很大。
二、先看合同有没有给调价留出口
实践中,所谓固定价往往并非绝对固定。合同专用条款、投标文件或者补充协议里,常会约定主材价格涨跌幅超过一定比例时予以调整,例如涨跌超过百分之五的部分双方按比例分担。这类条款是承包人主张调价的直接依据,应当逐字核对。
还要留意合同中的风险范围条款。有的合同约定承包人承担一定幅度内的价格风险,超出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有的则约定全部风险由承包人承担。约定全部风险的,除非构成显失公平或者存在欺诈、重大误解,一般难以推翻。
此外,工程量清单的完整性也很关键。如果招标时发包人提供的清单漏项,导致实际施工中增加了大量未计价项目,承包人可以通过新增项目或者设计变更的路径主张相应价款,而不必纠缠于固定价能否调整。
需要提醒的是,主张调价的承包人负有举证责任。签约时的报价依据、材料采购合同、发票、市场信息价资料,都是证明涨幅和损失的关键材料,应当在涨价初期就开始系统收集,不要等到结算争议爆发才临时找证据。
三、情势变更规则的适用条件
《民法典》第533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这就是情势变更规则。
适用该规则需要同时满足几个条件:变化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后;变化是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变化不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继续履行会导致一方明显不公平。四个条件缺一不可,其中如何区分异常变化与商业风险,是争议的核心。
司法实践对建设工程材料涨价的态度相对谨慎。价格随行就市属于市场主体应当预见并承担的风险,一定幅度内的波动通常被归入商业风险。只有涨幅异常巨大、持续时间长、远超行业常规波动区间,且超出社会一般认知的,才可能被认定为情势变更。
程序上也有要求。受不利影响的一方应当先与对方协商,协商不成的再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未经协商直接起诉的,法院可能要求当事人补充协商程序。协商过程中的函件、会议纪要,也是证明履行了协商义务的重要材料。
四、给承发包双方的实务建议
对承包人而言,投标报价阶段就应当把主材价格波动因素计入风险成本;签约时尽量在专用条款中写入价格调整机制,明确调整的基准价、幅度区间和计算方法,避免事后无据可依。涨价初期应当及时向发包人发出书面提示,固定市场行情材料。
对发包人而言,合同中的风险条款应当写清范围,既要防止过度转嫁风险导致条款被认定无效,也要避免笼统表述在争议中被作出不利解释。收到调价申请后应当及时书面答复并留档,避免长期沉默被理解为默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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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波动是工程经营中的常态,与其在结算阶段互相拉锯,不如在签约阶段把风险分担规则写实写细,这才是控制成本的有效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