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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结算文件提交后发包人逾期不答复,能否按送审价结算?

发布时间:2026-09-23

  一、结算文件为何容易引发工程款争议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中,工程款的确定通常要经过承包人编制结算文件、发包人审核、双方核对确认几个环节。承包人在工程竣工后按约定提交结算文件,发包人却迟迟不予审核、不予答复,是实务中相当常见的情形。一旦双方对结算依据产生分歧,承包人往往陷入工程款久拖不决的被动局面,因此弄清逾期不答复的法律后果,对承发包双方都有现实意义。

  《民法典》第509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510条进一步明确,合同约定不明确的,可以按照合同相关条款、交易习惯确定。这为处理结算争议提供了基础规则,但真正决定逾期不答复后果的,是合同中的具体约定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实践中,结算文件被搁置的原因多为发包人内部审批流程较长、对工程造价存在异议或者资金安排尚未到位。无论原因如何,答复期限届满后的法律后果都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包人内部应当建立结算文件签收登记与限期答复的管理制度,避免因经办人员变动导致文件遗失或者答复超期。

  从争议解决的角度看,结算文件本身的编制质量往往会成为案件走向的关键。承包人提交的结算书应当与实际施工范围、工程变更、签证单据一一对应,金额计算过程清晰可查。编制依据不扎实的送审价,即便形式上产生视为认可的效果,也存在被鉴定意见调整的可能。

  二、逾期不答复视为认可规则的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21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即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一规则通常被称为逾期不答复视为认可,其适用前提是双方在合同中作出了明确约定。

  在行业规范层面,《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对发包人的审核期限按结算金额作了区分,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或者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的审查期限分别为二十日至六十日不等。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该期限内不予答复的,应当依照约定和上述规定确定工程款数额。

  三、适用该规则需要满足的条件

  一是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如果合同仅约定承包人应当提交结算文件,却没有约定发包人逾期不答复的后果,就不能直接推定发包人认可送审价。《民法典》第140条规定,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二是承包人已完成有效送达。结算文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份数和接收主体送达,并保留可核查的送达凭证,例如邮寄签收记录、监理签收记录、往来函件登记或者经确认的电子邮箱发送记录。

  三是送审的结算文件本身应当具备基本的编制依据。如果结算文件存在明显缺项、金额计算依据不明、缺少签证单支撑等问题,发包人有权在答复期限内提出异议,此时不产生视为认可的效果。

  需要说明的是,合同中的答复期限约定应当明确、可操作。仅约定发包人应当及时审核而未写明具体天数,实践中容易产生争议;约定明确期限的,期限届满即产生相应后果,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也更为清晰。

  四、常见的认识误区

  误区之一,认为只要发函催告过就会产生视为认可的后果。催告只是证明送达的方式之一,如果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不答复视为认可,发包人的沉默不能直接等同于同意。

  误区之二,认为发包人一收到结算文件就丧失核减权利。如果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内以书面方式提出了具体异议,双方仍可就争议部分申请造价鉴定,或者由法院结合证据认定应当结算的金额。

  误区之三,认为送审价一经视为认可便绝对不可动摇。如果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合法权益等情形,相关约定和结算结果的效力仍可能受到审查。

  另一个容易忽视的问题是,承包人送审价中如果包含尚未发生的费用、重复计算的项目或者超出合同约定的内容,发包人在答复期内提出异议时可以要求核减。因此承包人编制结算时应当力求准确,避免因小失大。

  五、给承发包双方的实务建议

  对承包人而言,签约时就应当争取写入发包人逾期不答复视为认可送审价的条款,并明确答复期限;履约过程中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提交完整结算资料,同时做好送达证据的全流程留存;发包人逾期后,及时发出书面催告函并保留邮寄凭证。

  对发包人而言,收到结算文件后应当在约定期限内组织审核并作出书面答复,对争议项目逐项列明理由,避免因内部审批拖延而被动接受送审价;对明显不合理的结算内容,应当尽早启动造价咨询或者鉴定程序。

  北京声驰律师事务所在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解决领域设有专业团队,可以就结算文件编制、送达留证、异议答复以及诉讼中造价鉴定的衔接等问题提供针对性方案。

  另外需要提示的是,结算争议的解决往往需要结合签证单、会议纪要、往来函件等过程资料整体判断。无论采取协商、调解还是诉讼方式,事先完成工程资料的整理与归档,都是提高争议解决效率的基础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