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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量发生争议,结算依据如何认定?

发布时间:2026-09-22

  一、结算依据按什么顺序认定

  工程结算争议中,工程量的认定是有先后顺序的。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据此,认定的顺序大致是:先看双方签认的签证单、工程量确认单等书面文件;没有签认文件的,再看能否证明发包人同意施工,进而结合其他证据认定实际工程量;仍然无法确定的,才进入鉴定程序,由专业机构对争议工程量作出鉴定意见。

  实践中还要注意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固定总价合同与固定单价合同对工程量争议的处理思路不同:固定总价合同原则上不因工程量的出入而调整价款,除非发生设计变更等约定可调的情形;固定单价合同则要据实计算工程量,再乘以约定单价,工程量的认定直接决定结算金额。

  二、签证文件为什么如此关键

  签证是发包人与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就合同外的工程变更、增减项目、工期顺延等事项达成的书面确认,是结算时认定工程量的直接凭证。一份规范的签证单,应当载明变更内容、工程量的计算方式、单价或费用的确定方式,并有双方授权人员的签字盖章。

  实务中常见的争议是签字人的权限问题。如果签字人不是合同明确授权的代表,发包人往往以无权代理为由否认签证效力。对此,法院通常会结合签字人的职务身份、此前类似事项的处理惯例、发包人是否实际知情并受益等因素,判断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因此,承包人在合同中应当尽量明确现场代表的授权范围,发生人员变更时及时书面确认。

  还有一类常见情形是口头指令施工。发包人口头要求增加工程内容,事后拒绝补签签证。司法解释已经为这类情形留了出路:只要承包人能够证明施工经过了发包人同意,即使没有签证文件,也可以通过其他证据认定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三、没有签证时的举证方法

  签证缺失时,可以组织以下几类证据证明工程量:一是施工日志、监理日志,逐日记录施工内容、人员机械投入情况;二是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单、技术核定单,反映工程内容的调整过程;三是监理例会纪要、工程例会纪要,如有对新增工程内容的讨论和确认,其证明力较强。

  四是对口往来函件,包括承包人向发包人、监理发出的工程联系单、报告、函件,以及对方的复函;发包人收到后未提出异议的,可以作为认定依据的参考。五是影像资料,对隐蔽工程在覆盖前拍摄的照片、视频,配合施工节点的证明材料,能够反映实际施工内容。六是支付凭证与对账记录,发包人按进度付款的金额变化,有时能够佐证工程量的增减。

  需要特别提示隐蔽工程:按照施工规范,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当通知发包人、监理验收,形成验收记录。覆盖后再主张工程量,举证难度会成倍增加,这是施工过程管理中尤其需要留痕的环节。

  四、工程量鉴定的启动与配合

  双方对工程量争议无法通过书面证据解决的,可以在诉讼中申请工程量鉴定。申请应当明确鉴定的范围和方法,避免对无争议部分一并鉴定,拉长周期、增加费用。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造价、质量、修复费用等专门性问题有争议,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向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释明;经释明后当事人仍不申请鉴定,致使待证事实无法查明的,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鉴定过程中,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在人民法院组织质证时提出;未经质证的材料不得作为鉴定依据。收到鉴定意见初稿后,应当逐项核对工程量计算书,对漏项、错算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必要时可以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

  五、常见误区与实务建议

  误区之一,认为只要干了活就能拿到钱。工程量认定高度依赖过程证据,施工完成后才着手收集资料,很多关键记录已经无法补办。建议从开工起就建立资料台账,做到每周归档。

  误区之二,担心影响合作关系而不办理签证,只在结算时一并提出。结算时的补签往往得不到配合,反而把简单问题变成鉴定问题。发生工程变更时,应当及时办理书面确认,哪怕格式从简。

  误区之三,把所有争议都推给鉴定。鉴定费用不低、周期较长,对争议金额不大的项目,通过双方核对、监理确认、第三方造价咨询等方式解决,成本可能更低。

  工程量争议涉及签证效力认定、证据组织与鉴定程序等多个专业环节,处理方案需要结合项目资料的具体情况确定。北京声驰律师事务所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领域有较多办案经验,可以在签证管理、结算谈判与诉讼应对等方面提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