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工程款还能结算吗?
发布时间:2026-09-21
一、合同无效不等于承包人白干
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双方对合同效力的期待落空,但工程已经实际施工完成,承包人投入的人工、材料、机械等成本客观存在。按照《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这一条确立了无效合同仍可结算的基本思路:合同效力被否定,不必然导致承包人丧失取得工程价款的权利,只是请求权基础由合同约定转变为折价补偿。折价补偿的数额通常参照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确定,因此合同虽然无效,其中的计价条款仍有重要参考价值。
需要注意的是,折价补偿以工程质量合格为前提,这与合同有效时的付款条件在实质上是相通的:发包人支付对价,换取的是符合约定质量的工程成果。
二、质量是否合格决定结算走向
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这里的验收合格,既包括竣工后经发包人组织的竣工验收合格,也包括未经竣工验收但发包人已经擅自使用的情形。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承包人仍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分两种情形处理: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修复后仍不合格的,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质量是否合格,直接决定承包人能否拿到钱。
此外,如果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例如提供的设计文件有误、供应的建筑材料不合格、指定分包干扰施工等,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双方的过错比例会影响损失的分担。
三、哪些情形会导致施工合同无效
常见情形包括: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承揽工程;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这三类情形在司法解释中有明确规定。
除上述情形外,转包、违法分包所签订的合同无效;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且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仍未取得的,施工合同也可能被认定无效。但发包人能够办理审批手续而未办理,却以未取得审批手续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合同无效的认定通常由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出,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审查。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四、常见误区
误区之一,认为合同无效就可以拒付任何款项。实际上,只要工程质量合格,价款义务依然存在,工程款仍需支付,只是请求权基础发生变化,可能影响利息、违约金等条款的适用。
误区之二,把合同无效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对立起来。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合同效力本身并不当然排斥优先受偿权的行使。
误区之三,忽视索赔主张的合理期限。合同无效时,一方主张对方赔偿损失的,仍应当及时提出并举证证明损失与因果关系,长期拖延可能导致证据灭失、举证困难。
五、实务建议
对承包人而言,应当注意保存施工过程的完整资料: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中标通知书、施工日志、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监理签证、材料进场单、工程量确认单、结算资料报送及签收凭证。资料越完整,即便合同被认定无效,折价补偿的数额也越容易确定。
对发包人而言,应当关注承包人的资质与实际施工主体是否一致,避免出现借用资质、转包等情形,同时在施工过程中严格履行质量检查与验收程序,及时固定质量问题的证据。
由于合同效力认定、工程质量鉴定、折价补偿数额确定往往相互牵连,争议标的通常较大,建议在纠纷初现时就咨询专业律师,明确诉讼请求的构成与证据组织方向。北京声驰律师事务所长期办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可在合同审查、证据梳理、诉讼方案设计等环节提供专业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