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不合格,发包人可以拒付工程款吗?
发布时间:2026-09-18
一、工程质量抗辩的基本规则
工程款支付义务与工程质量义务是施工合同中的两大核心给付义务。原则上,工程质量经验收合格是承包人主张工程价款的基本前提;工程存在质量缺陷的,发包人可以主张减少支付或者拒付相应部分价款,但不能一概以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全部工程款。司法实践中,法院会区分缺陷的性质、范围和修复成本,判断发包人的抗辩能否成立以及可在多大范围内扣减。
如果工程只是局部存在不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瑕疵,发包人以此为由拖欠全部工程款,一般难以获得支持;反之,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导致无法通过验收、不能正常使用的,承包人请求支付价款的请求可能被全部驳回,直至修复合格后再行主张。对发包人而言,主张抗辩时应当把缺陷部位、修复费用与合同价款之间的对应关系讲清楚,而不是笼统地以质量不合格一语概括。
还有一个常见误区值得注意:把保修问题与结算问题混为一谈。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出现的质量缺陷,属于保修责任范畴;把保修范围内的瑕疵当作拒绝结算的理由,在诉讼中通常不被支持。
二、未经验收擅自使用的法律后果
实践中不少发包人在工程未经竣工验收的情况下即接收使用,事后又以质量问题为由拒付工程款。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确立的规则,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意味着擅自使用在法律上被推定为对工程质量状态的接受,此后再以表面瑕疵抗辩付款,行不通。
但这一规则存在重要例外:建设工程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问题不因擅自使用而免责。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质量责任由承包人持续承担,发包人发现相关问题的,仍然可以要求承包人修复或者承担相应责任。
对发包人的启示是:接收工程之前,应当组织正式验收,逐项核验分部分项工程的合格情况;确因经营需要提前使用的,也要对使用前的工程质量状态做证据固定,例如委托第三方检测、拍照录像存档,必要时与承包人书面确认已完工程的质量状况,为将来区分责任保留依据。
三、保修责任与质保金的处理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对工程质量承担保修责任,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在保修书中载明,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保修期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防渗漏为五年,供热供冷系统为两个采暖期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两年。
保修期内出现的质量缺陷,属于保修范围的,发包人应当通知承包人维修,承包人拒绝或者拖延维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第三方维修并从质保金中扣除合理费用,费用超出质保金部分可以向承包人追偿。发包人不能以保修范围内的轻微缺陷为由无限期拖欠结算款,也不能未经通知程序径行委托维修并要求承包人承担全部费用。
质保金是处理保修问题的专门担保。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届满且承包人已履行保修义务的,发包人应当按约退还质保金。发包人长期扣留质保金又提不出具体保修事项的,承包人可以通过诉讼要求返还,并主张逾期返还的利息损失。
四、质量鉴定与实务操作建议
发包人主张质量抗辩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包括证明缺陷确实存在、缺陷发生的原因以及修复所需的合理费用。对缺陷程度争议较大的,可以申请工程质量鉴定,由专业机构判定缺陷程度、成因和修复方案;涉及修复费用的,可以进一步申请造价鉴定。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鉴定材料要经过质证,鉴定过程拖延会显著拉长案件周期。
承包人面对质量抗辩时,应当核对缺陷是否属于自身施工范围、是否超过保修期、是否由发包人使用不当或者擅自改建造成,并准备施工日志、材料进场检验记录、隐蔽工程验收单、监理资料等证据。装饰装修与结构质量要区分对待,前者受擅自使用规则影响较大,后者的责任边界相对清晰。
无论是发包人还是承包人,工程质量争议往往与造价争议交织进行,涉及鉴定的案件周期长、成本高。建议双方在结算谈判阶段就把质量问题摆到桌面上,通过书面协议明确修复责任、扣款金额和付款节点,把争议范围压缩到可控程度。涉及金额较大或者缺陷成因复杂的纠纷,建议尽早委托专业律师介入,统筹安排鉴定策略与谈判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