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条件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6-09-16
一、什么是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指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承包人就该建设工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该制度旨在保护承包人及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在发包人拖欠工程款且资不抵债时,为承包人提供优于普通债权的受偿顺位。
二、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条件
第一,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工程已经竣工或者合同解除、终止履行,工程价款数额能够确定。
第二,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经承包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承包人一般应当先行催告,给予发包人合理的付款宽限期。
第三,建设工程的性质适宜折价、拍卖。按照其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建设工程,例如涉及公共利益的特殊工程,承包人不能主张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四,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权利。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受偿权,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超过期限主张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行使方式与注意事项
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工程依法拍卖、变卖,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实务中,承包人应当注意留存施工合同、竣工验收资料、结算文件、催款函件等证据,及时主张权利。涉及工程款纠纷的,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结合项目具体情况选择谈判、发函、诉讼或仲裁等方式维护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