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财务造假,中介机构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发布时间:2026-10-09
一、中介机构在信息披露中的角色
上市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招股说明书等文件,需要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保荐机构或者财务顾问核查、专业机构出具法律意见,中介机构在其中承担核查验证职责。
中介机构的责任基础在于其专业职责和勤勉尽责义务。其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与投资者的损失存在因果关系的,可能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中介机构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即需要证明其未勤勉尽责、存在过错。仅因为上市公司造假的事实存在,并不当然推定中介机构承担责任。需要注意的是,中介机构的责任与其职责范围相对应。会计师事务所的责任主要围绕财务信息的审计,证券公司的责任主要围绕推荐和承销的核查,专业机构的责任主要围绕法律事项的核查,各自的责任边界并不相同。
二、责任构成与过错认定
判断中介机构是否存在过错,通常看其是否按照职业准则和业务规则实施了必要的核查程序,是否保持了应有的职业怀疑,对被审计对象的异常情况是否履行了追加核查和报告义务。
实践中被认定为未勤勉尽责的常见情形包括:未对重大异常交易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未核实函证的真实性;对明显异常的收入和利润未作分析说明;未实地走访重要客户和供应商等。
中介机构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其已经尽到必要核查义务而确被上市公司刻意隐瞒欺骗的,也可能减轻或者免除责任。
对于保荐机构、承销机构,如果其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但如果参与了财务造假的策划,或者明知虚假仍予推荐,则可能承担连带责任。对于连续承接业务的客户,中介机构还应当关注前任机构出具的意见类型、审计调整事项和管理层变动情况。对异常情形保持职业怀疑并及时追加核查程序,是判断其是否尽到勤勉义务的重要依据。
三、投资者的索赔途径
投资者因虚假陈述受到损失,可以把上市公司、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中介机构一并列为被告,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索赔的损失范围一般包括投资差额损失、相应的佣金和印花税等;损失计算通常以虚假陈述实施日、揭露日和基准日为基础,按照规定的计算方法确定。
上市公司退市或者已经不具备清偿能力的,投资者可以向中介机构主张赔偿,这在实际获得清偿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因此不宜忽略对中介机构的追责。
索赔应当注意诉讼时效,通常自行政处罚决定公布之日或者揭露日起算,超过三年时效的将难以获得支持。在诉讼程序上,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可以适用代表人诉讼,由投资者保护机构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这一机制能够显著降低单个投资者的维权成本。此外,部分案件还设有先行赔付机制,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以申请。上述因素需要结合个案情况综合判断。
四、投资者的实务建议
关注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决定和交易所的纪律处分,这些文件通常会对虚假陈述的实施日、揭露日以及中介机构的过错作出认定,是索赔的重要依据。
完整保存交易记录和对账单,包括买入卖出时间、价格、数量,为损失计算提供基础数据;通过证券公司打印对账单并加盖业务章更为稳妥。
可以考虑通过代表人诉讼或者集体索赔方式降低维权成本。北京声驰律师事务所在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领域具备实务经验,可以协助投资者梳理索赔要件、计算损失并代理诉讼。
需要提醒的是,索赔路径的选择应当结合上市公司的资产状况和中介机构的赔付能力综合判断,避免在无清偿能力的主体上耗费过多时间。需要说明的是,投资者即使已经卖出相关证券,只要卖出时间在揭露日之后、基准日之前,其损失仍可能被纳入计算范围,投资者不应当因为已经卖出而放弃索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