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时没有如实告知健康状况,保险公司可以拒赔吗?
发布时间:2026-10-09
一、如实告知义务的范围和限度
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这一义务以保险人的询问为前提,投保人无需主动披露保险人没有询问的事项。
实践中争议较多的是询问的范围和表述方式。如果投保单上的询问过于笼统,例如仅列明是否有其他疾病,投保人根据自身理解未作说明的,事后不宜简单认定为故意隐瞒。
保险人通过网络或者电话销售保险的,其对询问过程的记录负有留存义务。发生争议时,保险人应当证明其就相关事项作出过明确询问,并证明投保人存在未如实告知的行为,否则难以据此主张免责。需要区分的是,保险人的询问义务与投保人的告知义务是相互对应的。保险人未询问的事项,投保人不构成隐瞒;保险人询问的事项,投保人应当在明知或者应知的范围内如实回答。对于自己尚未确诊、未就医的情况,投保人一般不负有诊断意义上的告知义务。
二、保险公司行使解除权的条件与期限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但这一解除权的行使受到严格限制,并非所有未如实告知的情形都可以解约。
保险人自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这就是通常所说的不可抗辩条款,二年期限届满后,保险人原则上不能再以未如实告知为由解除合同。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情况的,不得再以此为由解除合同。保险人明知有关情况仍然承保的,视为其接受该风险,事后不得反悔。此外,二年期间的计算以保险合同成立之日为起点,而非以事故发生之日为起点。对于长期人身保险、重大疾病保险等险种,这一规则的意义尤为明显,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满二年后申请理赔,通常不会因投保环节的告知瑕疵被解约。
三、拒赔是否成立的具体判断
未如实告知与保险事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是判断能否拒赔的重要因素。投保人隐瞒的事项与后来发生的保险事故没有关联的,保险人拒赔通常难以获得支持。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义务且对事故发生产生严重影响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实务中,法院还会审查保险人是否就免责条款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如果保险人对免责条款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人不能据此拒赔。
此外,如果保险人在核保时已经通过体检、调取病历等方式获取了相关信息,仍以未告知为由拒赔的,通常不会被支持。
四、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维权路径
收到拒赔通知书后,应当仔细核对拒赔理由和依据,重点审查询问的具体内容、解除权的行使期限以及事故与未告知事项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可以向保险监管部门投诉,也可以通过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方式主张权利。诉讼中,投保人一般需要提交投保过程的沟通记录、健康告知页面截图、理赔材料等证据。
北京声驰律师事务所在保险合同纠纷领域有较为丰富的实务经验,可以协助投保人梳理投保与理赔全过程证据,评估拒赔理由是否成立,并制定谈判或诉讼方案。
需要提醒的是,保险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被保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权利人应当及时主张,避免因拖延影响权利实现。在举证责任分配上,通常由保险人就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以及该未告知足以影响承保决定承担举证责任;投保人则就保险人已作提示说明、询问内容不明确等事实提出反驳,双方都需要围绕投保过程完整呈现证据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