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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赌协议中的股权回购条款,法律效力如何认定?

发布时间:2026-09-28

  一、对赌协议的功能与常见类型

  对赌协议是投资方与融资方在投资时对未来不确定事项作出的约定,常见触发条件包括业绩未达标、约定期限内未能上市或者被并购、核心团队离职等。承担义务的主体可能是目标公司,也可能是目标公司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从义务内容看,对赌条款主要表现为现金补偿、股权回购、股权调整等。资金进入企业、企业获得发展所需资金,这是商业逻辑的一面;一旦业绩未达预期,投资方要求退出或者补偿,这是风险控制的一面。

  由于涉及公司资本维持、债权人保护等公司法基本制度,对赌条款的效力问题长期存在争议。理解不同主体的对赌在法律效果上的差异,是分析这类纠纷的起点。

  实践中,投资协议往往条款繁多、层层嵌套,回购义务人可能既有公司又有股东,还涉及连带责任、担保安排,需要逐条拆解才能判断各方的责任范围。

  二、与股东对赌和与公司对赌的区别

  投资方与目标公司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订立的对赌协议,如无其他无效事由,通常被认定为有效并实际履行。理由在于股东处分的是自己持有的股权和自有财产,不涉及公司资本的减少,也不会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投资方与目标公司订立的对赌协议,效力与履行需要分开判断。协议本身如不存在法定无效事由,一般认定有效;但目标公司履行回购义务,涉及减少注册资本的程序要求,人民法院在审理时通常会审查公司是否已经完成减资程序。

  具体而言,目标公司未完成减资程序的,投资方请求其回购股权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投资方请求目标公司承担金钱补偿义务的,法院会审查公司是否有可分配利润,能否按照利润分配的程序处理。

  这一区分体现的是资本维持原则。公司资产是对全体债权人的担保,股东不能通过约定绕开法定程序直接抽回投资,否则会损害债权人利益。

  三、影响效力的其他因素

  是否履行公司内部决策程序会影响条款的约束力。涉及公司承担回购或者补偿义务的,通常需要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未经决议的,可能面临被认定越权担保或者越权处分的风险。

  条款内容本身也可能触碰法律红线。例如约定固定的高额回报、保本保息,可能被认定为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约定了明显不合理条件的,法院可能依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调整。

  信息披露也是重要因素。投资方与融资方在谈判过程中是否如实披露经营状况、财务数据,是否就重大事项作出虚假陈述,会直接影响对赌条款的可执行性以及违约责任的划分。

  触发条件的认定同样关键。业绩指标的计算口径、审计机构的选定、上市时点的判断标准,都应当在协议中写清楚。口径模糊的条款,在争议发生后极易被双方作出不同解释。对赌条款还可能涉及上市公司的监管要求。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的业绩承诺与补偿安排有专门规定,相关条款的设计和履行需要同时符合信息披露和公司治理方面的要求。

  四、给投资方与融资方的实务建议

  对投资方而言,应当把回购义务人设定为目标公司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并尽可能要求其提供股权质押、个人财产担保等增信安排;对约定由公司承担义务的条款,应当同步设计减资和利润分配的可行路径。

  对融资方而言,应当审慎评估业绩承诺的可行性,避免为融资而承诺难以实现的目标;在协议中明确业绩计算口径、审计安排和触发条件的例外情形,并在触发后及时与投资方沟通协商。

  北京声驰律师事务所在金融投资与公司法交叉领域积累了丰富经验,可以协助投资方设计对赌条款、评估可执行性,也可以代理融资方参与回购与补偿争议的谈判和诉讼。

  对赌条款既是融资工具,也是风险分配机制。把义务主体、履行路径和计算口径写清楚,才能在触发之时少一些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