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外配资炒股亏损,本金还能要回吗?
发布时间:2026-09-20
一、什么是场外配资
场外配资,指未取得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公司或者个人,以出借资金、提供证券账户等方式,为炒股者加杠杆的行为。典型模式是:用资人缴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配资方按一比数倍的比例提供资金并出借账户,用资人用该账户炒股,盈亏自负,配资方收取固定的利息或者管理费,并设置平仓线控制风险。
场外配资与证券公司依法开展的融资融券业务形似而本质不同。融资融券由持牌证券公司在严格监管下开展,有适当性管理、保证金比例和标的范围等约束;场外配资游离于监管之外,杠杆倍数高、平仓规则由单方制定、账户由他人控制,用资人的资金安全和交易安全都没有保障。
市场下行时,场外配资纠纷集中爆发:用资人账户被强制平仓后亏光本金,还要被追讨穿仓部分;配资方收取的高额利息随着亏损一起被质疑。本金能否要回、损失如何分担,就成为争议核心。
二、配资合同的效力认定
司法实践对场外配资合同的效力态度明确:除依法取得融资融券资格的证券公司与客户开展的融资融券业务外,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与用资人签订的场外配资合同,均应认定无效。认定的理由在于此类合同规避了证券市场的监管规则,账户出借行为违反证券账户实名制管理规定,扰乱证券市场秩序。
合同无效的后果不是简单恢复原状,而是按照无效合同的处理规则清算:返还财产、折价补偿、按过错分担损失。用资人投入的本金在扣除已经收取的盈利部分后,剩余亏损的处理要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确定分担比例,并非由用资人一人承担全部亏损。
配资方靠合同无效并不能全身而退:其依据无效合同收取的利息、管理费、咨询费等,属于非法所得,用资人可以主张返还或者折抵损失;合同中约定的平仓线、穿仓追偿条款虽然可能实际执行了,但相关条款同样无效。
三、损失分担与穿仓规则
损失分担的基本框架是:用资人不能要求配资方赔偿股市行情造成的正常投资亏损,配资方也不能要求用资人承担全部亏损。法院会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分配损失:配资方无资质经营、放大杠杆、出借账户,过错明显;用资人明知场外配资违法仍然参与,对损失的发生也有过错。实践中分担比例由法院结合个案酌定。
穿仓部分的处理规则对配资方尤为不利:用资人保证金全部亏光之后,账户继续下跌形成的穿仓损失,属于配资方自行从事非法配资业务产生的风险,应由配资方自行承担,用资人无需赔偿穿仓损失,已经自愿支付穿仓款的,可以要求返还。
配资方以借款合同名义起诉用资人归还本金的,法院会穿透合同名称审查真实法律关系,识别出资与保证金、平仓控制等配资特征后,仍按无效配资处理,配资方的诉求难以得到支持。
需要注意的是,用资人已经取得的盈利部分,在清算时应当计入其所得,从损失中扣减;用资人主张返还的,主要是其投入的保证金余额和支付的高额费用。
此外,用资人主张返还时应当扣除其在配资期间自行取回的资金和盈利分配,法院清算时会通盘核算整个配资期间的往来款项,单看某一区间的流水容易误判全局。
四、实务建议与风险提示
参与过场外配资的用资人,应当保存完整的证据链:配资协议、保证金支付记录、账户交易流水、平仓通知和沟通记录、利息费用的支付凭证。这些材料是主张合同无效、要求返还费用的基础,也是法院确定损失分担比例的依据。
配资方仍以诉讼、催收方式追讨所谓借款的,用资人应当积极应诉,提出合同无效的抗辩,而不是回避案件。缺席审理可能导致不利的分担结果。
更重要的提示是风险预防:场外配资本身就是被清理整顿的对象,参与其中不仅面临资金亏损,还可能因账户出借、接收出借账户受到证券监管的处罚。确有融资需求的投资者,应当通过持牌证券公司的融资融券业务合规加杠杆,接受适当性评估和杠杆约束。已经陷入配资纠纷、涉及金额较大的,建议尽早委托专业律师处理清算和诉讼事务。
需要提醒的是,参与场外配资的账户被监管冻结、对出借账户行为作出处理的,相关行政处理独立于民事清算,当事人应当区分行政程序与民事程序的边界,分别应对,不要因为行政处理而放弃民事返还的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