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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股东通过关联交易把利润转走,小股东该怎么追?

发布时间:2026-11-05

  一、关联关系与关联交易的认定

  关联关系并不限于股权控制。《公司法》第265条将其界定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亲属关系、共同投资、一致行动安排,都可能被纳入关联关系的范畴。

  关联交易的表现形式多样:以明显偏离市场的价格采购或者销售、无偿或者低价占用公司资金与资产、由公司承担关联方费用、把公司业务机会转给关联方、通过关联方过桥后再回流。判断是否属于关联交易,看的是交易双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以及交易是否可能影响公司利益。

  合法的关联交易并不被禁止。公司经营中母子公司之间、产业链上下游之间的交易十分常见,法律要求的是程序合规与价格公允: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按章程规定表决、关联方回避、交易条件不劣于市场条件。程序与价格两者兼备,交易就不易被推翻。

  二、董监高的忠实义务与责任

  《公司法》第22条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条规定是追究关联交易责任的核心依据,请求主体是公司,股东可以依法通过代表诉讼启动。

  第182条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应当就有关事项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决议通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及其控制的企业与公司交易的,同样适用这一程序要求。

  第183条、第184条进一步约束商业机会与竞业行为: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除非已经报告并经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明确不能利用该机会。违反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需要提示的是,关联交易的举证往往卡在定价公允性上。同类产品在公开市场的报价、行业协会发布的指导价、第三方评估结论,都可以作为比价依据;仅凭主观判断价格偏高或者偏低,很难说服裁判者,也很难撬动赔偿责任。

  三、股东如何追责:代表诉讼与证据准备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拒绝、三十日内未起诉,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起诉将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损害的,股东可以自己名义直接起诉。

  2023年修订的《公司法》第189条还把这一机制延伸到全资子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违法损害子公司利益的,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子公司监事会、董事会起诉,或者以自己名义直接起诉。这为多层架构下的追责提供了通道。

  证据是这类案件的胜负手。股东需要收集交易合同、发票、资金流水、董事会与股东会决议、关联方工商信息,证明关联关系存在、交易未经程序、价格偏离市场。损害数额可以借助审计、资产评估或者第三方比价报告固定,仅凭怀疑很难获得支持。

  四、公司层面的防范与处置

  制度建设先于事后追责。章程中明确关联交易的审批权限与回避规则,建立关联方清单并每年更新,重大关联交易要求独立第三方出具定价意见;财务系统对关联方往来单独设科目核算,避免资金混同导致责任边界模糊。

  发现异常交易后,公司可以要求关联方说明情况、提供定价依据,必要时提起诉讼主张赔偿;同时可以申请财产保全,防止资产被转移。涉及董事、高管违反忠实义务的,还可以依据章程解任并追索其所得收入。

  北京声驰律师事务所办理关联交易纠纷时,通常先做一次交易体检:梳理近三年的关联方往来,标注未经程序、价格异常的部分,再评估是通过谈判回购还是通过代表诉讼追偿。路径清晰之后,取证范围与诉讼请求才能精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