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领域

为您提供全方位一站式法律服务

股东一直不缴出资,公司能把他除名吗?要走哪些程序?

发布时间:2026-11-03

  一、从除名到失权的规则变化

  过去处理未出资股东,主要依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七条: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的,公司可以通过股东会决议解除其股东资格。这套规则俗称股东除名。

  2023年修订的公司法自2024年7月1日施行后,建立了股东失权制度。第五十一条要求董事会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未按期足额缴纳的,由公司发出书面催缴书;第五十二条进一步规定,可以给出不少于六十日的宽限期,宽限期届满仍未履行,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

  两套规则的实际差别不小:决定主体从股东会变为董事会,程序要求更细,失权的范围也从全部股权变为该股东未缴纳出资对应的那部分股权。已经实缴的部分不受影响,股东不会因为部分欠缴就丧失全部股东资格,这一点在实务中经常被误解。

  二、失权必须满足的程序要件

  实体前提是股东未按期缴纳出资,包括设立时的出资、增资时的认缴出资,以及公司章程约定的分期出资。仅仅是出资期限尚未届满,不能启动失权;但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出资加速到期,加速后仍不缴纳的才进入失权程序。

  程序上要依次完成核查、书面催缴、给予宽限期、董事会决议、发出失权通知。催缴书应当写明欠缴金额、缴纳期限和账户;宽限期自公司发出催缴书之日起不少于六十日;失权通知应当明确丧失的股权数额,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相应股权。

  董事会未及时履行核查催缴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一条把催缴从可选动作变成董事的义务,公司长期放任股东欠缴,董事个人也可能被追责,管理层不宜再以不知情为由推脱。

  另一个容易出错的环节是催缴书的送达。公司章程或者出资协议约定送达地址的,按约定地址寄送即视为送达;没有约定的,应当向股东在工商登记中留存的地址、身份证载明地址分别寄送,并保留快递面单和投递查询记录。股东拒收、地址迁移导致退回的,应当通过公告或者其他可查证方式补充送达,否则失权程序可能因送达不能而前功尽弃。

  三、失权之后的股权处理

  股东失权后,其丧失的股权应当依法转让,或者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并注销该股权;六个月内未转让或者注销的,由公司其他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足额缴纳相应出资。这个六个月是硬性安排,拖过去就会落到其他股东头上,公司应当提前规划资金或者受让方。

  转让价格如何确定,法律没有统一规定,通常按公司净资产或者新近一轮融资估值折算,也可以由章程事先约定。原股东已经投入的资金是否退还、如何退还,需要结合出资协议、章程和实际履行情况判断,不能简单按零对价处理,否则容易引发新的诉讼。

  失权不等于债务清零。股东在失权前因逾期出资产生的违约责任、对公司造成的损失赔偿,仍可另行主张;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依照公司法第五十四条要求未届期出资加速到期,或者依据生效裁判追加被执行人,也要看具体情形,失权本身不当然切断对外责任。

  四、章程设计与操作建议

  章程中宜细化催缴流程:明确核查时点、催缴书的送达方式和地址、宽限期起算日、失权通知的形式,以及失权股权的作价与受让顺序。约定越具体,执行时争议越少。特别是送达条款,很多失权被推翻都是因为通知没有有效送达。

  操作中要形成完整证据链:出资期限的章程或者增资决议、银行流水、催缴书及快递回执、董事会会议通知与签到表、决议文本、失权通知及送达凭证。仅有决议没有送达记录,股东一旦起诉,公司往往难以证明程序合法。

  声驰律师事务所建议,公司在启动失权前先评估该股东是否可能提出决议效力之诉,以及公司自身是否存在未履行催缴义务的情形。程序合规、证据完整,失权才能站得住;反之,贸然操作可能被判决撤销,反而延误了资金到位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