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决议被撤销了,公司依据决议签的合同还有效吗?
发布时间:2026-10-28
一、决议瑕疵不等于对外行为无效
股东会决议因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或者内容违反章程而被撤销的情形很常见。很多交易对手因此在合同签完之后担心:决议都撤销了,公司据此签的合同是不是也跟着无效?法律给出的答案是内外有别,决议效力与公司对外行为的效力原则上分开判断。
民法典与公司法确立的规则是,公司的内部决议程序属于法人内部治理事项,公司对外签订的合同,其效力依照合同法律规则判断,不以决议被撤销、确认无效或不成立而当然无效。这一安排的出发点是保护交易秩序,避免公司以内部程序瑕疵为借口甩掉已经成立的交易。
理解这条规则的关键在于区分两层关系:决议在公司与股东、董事之间发生效力,合同在公司与相对人之间发生效力。决议被撤销后,公司内部可以追责、重新表决,但对已经成立的对外合同,不因内部决议问题而自动失效,相对人的合理期待受到保护。对正在履行的合同,公司不必急于表态,先评估继续履行的损益,再决定是确认、变更还是协商退出,仓促拒绝履约往往代价更高。
二、相对人善意与恶意的区分
对外合同效力的真正变量是相对人是否善意。相对人在订立合同时对决议瑕疵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的,属于善意相对人,合同对公司发生效力;相对人明知决议存在程序瑕疵仍与公司签约,或者以明显异常方式促成交易的,法院可以认定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
善意的判断要看具体情节:交易金额与公司规模的匹配程度、相对人对公司治理情况的了解程度、决议文件的完备程度、磋商过程中有无异常信号。银行、专业机构在办理大额业务时负有更高的审查义务,普通交易对手的审查义务相对宽松,个案中按交易类型区别对待。
举证责任上,主张相对人非善意的一方要拿出证据,比如相对人参与了内部会议、明知股东之间正在诉讼、文件上存在明显涂改等。公司以决议瑕疵对抗合同相对人,实践中成功率并不高,除非恶意串通的证据确凿,多数案件仍按有效合同处理。
三、公司内部的追责与补救
合同有效不等于责任就此了结。决议被撤销后,公司可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越权签署合同的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勤勉义务的,公司可以要求其赔偿损失;因决议瑕疵获益的股东构成不当得利的,也可以另行主张返还。追责的同时注意留存决议瑕疵形成过程的证据,召集通知的送达记录、表决票的原件,都是界定各方责任的直接材料,散失后难以补齐。
补救路径上,公司可以就同一事项重新召开股东会表决,程序合规的新决议可以覆盖被撤销的决议;合同尚未履行完毕的,公司也可以在合同规则框架内协商变更或解除,与相对人重新安排交易条件。对持续性的合作关系,通过补充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比放任争议扩大更符合各方利益。
声驰律师事务所在公司治理纠纷中发现,决议程序瑕疵多数源于低成本的操作习惯:通知期不足、签字代签、会议记录缺失。企业把会议召集、表决、记录的流程固化下来,决议文书规范存档,对外交易时同步留存相对人沟通凭证,两端都有了证据,纠纷处理的主动权就在自己手里。
四、给企业和相对人的双向提示
公司一方:发现决议存在瑕疵后尽快评估对外合同的影响面,区分已履行、正在履行和未履行的合同,分别制定应对方案;不要轻易以决议瑕疵为由单方拒认合同,理由不充分时反而要承担违约责任,还会引发相对人的连锁索赔。
相对人一方:与大额交易的公司签约前,取得章程、决议文件并留存核对记录,交易金额重大时做基本的工商信息核验;磋商过程的往来函件妥善保存,善意状态的证据要在交易发生时同步固定,事后补做难度很大,这是实践中容易吃亏的环节之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