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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对赌协议没完成业绩,回购条款一定有效吗?

发布时间:2026-10-25

  一、对赌协议的性质:一种估值调整安排

  对赌协议学名叫估值调整协议,是投资人与融资方围绕未来经营目标所作的安排:业绩达标,融资方股东获得激励;业绩不达标或者未按期上市,投资人有权要求回购股权、获得现金补偿或者股权补偿。它本质上不是赌运气,而是对信息不对称的一种定价机制,投融资双方用未来的经营结果来修正当期的估值。

  常见的对赌指标包括净利润、营收规模、合格上市时间等,责任主体通常是创始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主体。协议还会约定回购权行使的期限、通知方式和回购价格公式,这些细节在争议发生时都是双方交锋的焦点,签署时埋下的每一处模糊,日后都会变成主张或抗辩的素材。

  投资圈常见的误解是认为对赌条款天经地义、写了就一定管用。司法实践对对赌协议并非一概支持,效力和可履行性要分开判断:协议本身可能有效,但要求公司实际履行回购义务时,还要过资本维持原则这一关,能不能拿到钱,取决于协议怎么签、跟谁签。

  二、与股东对赌与与公司对赌:效力大不相同

  裁判规则的主流立场是区分对赌对象。投资人与目标公司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赌,协议有效,回购和补偿请求可以获得支持,因为责任主体是股东个人,不涉及公司资产的直接流出,不存在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问题,这类安排的可履行性也更强。

  投资人与目标公司对赌的情况则复杂得多。协议本身并不因此无效,但投资人请求公司回购股权的,需要先完成减资程序;请求公司支付现金补偿的,以公司有可分配利润为前提。减资要经过股东会决议、编制资产负债表、通知债权人并公告,程序动辄数月,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不配合时,回购权实际上难以落地,这就是为什么与公司对赌常被称为纸面权利。

  混合式的安排也很常见:公司对回购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或者由公司提供补偿的差额补足。这类条款要按公司对外担保的规则审查,有没有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担保金额是否超出章程限额,都会影响担保的效力。签署时把责任主体的还款能力调查清楚,比条款写得漂亮更管用。对赌失败后创业者失去公司控制权的案例并不少见,回购义务叠加股权补偿条款,可能让创始人在一轮业绩波动后出局,签字之前把失败的后果完整推演一遍,比在压力之下仓促承诺更能保护自己与团队的长远利益。

  三、回购权行使的期限、程序与常见障碍

  回购权的行使要严格遵循协议约定期限。多数对赌协议约定业绩不达标后一定期限内发出回购通知,逾期未行使的,回购权可能被认定为已经消灭。投资人在知悉业绩数据后应当及时评估是否行权,通知要按协议约定的方式送达并留存凭证,犹豫观望的代价可能是彻底丧失救济机会。

  回购价格公式是另一个争点。本金加固定回报的计算方式,法院一般会审查年化收益率是否过高,超出合理区间部分有被调减的可能;以经审计净资产为定价基础的,审计由谁委托、数据如何核验,都要在程序上有明确安排,避免对方在审计环节拖延或者操纵数据。

  声驰律师事务所在处理投资对赌争议中观察到,回购纠纷的结果差异往往来自协议签署阶段的细节:责任主体是否签字捺印、配偶是否同意以共同财产担保、回购资金来源有没有安排。争议发生后再补救的空间很有限,融资方和投资方都应当在签约时把功课做足,而不是把希望寄托在诉讼翻盘上。

  四、签约前后的风险安排建议

  对投资方而言,优先选择与股东对赌的结构,公司提供担保的务必核查决议程序;回购触发条件、行权期限、送达方式逐条明确;对创始股东的偿债能力做尽调,必要时要求提供资产清单和共签安排,把纸面权利转化为可执行的权利。

  对融资方而言,要正视对赌的商业代价,业绩目标的设定留有合理余量,避免为抬高估值签下远超承受能力的回购承诺;公司层面不要轻易作为对赌义务主体,确需参与的,提前评估减资程序的可行性与债权人利益的影响,防止回购触发时把自己逼进程序死胡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