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抽逃出资后,公司和其他股东可以怎么追?
发布时间:2026-10-19
一、抽逃出资的常见形态与认定
抽逃出资是指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未经法定程序将其已经缴纳的出资抽回,导致公司资本被实质侵蚀的行为。它与未履行出资义务不同,前者是先缴后抽,后者是根本没有缴纳。
《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二条列举了几种典型情形: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出资转出;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司法实践中还会考察资金流向和回流时间。出资款进入公司账户后短期内以借款、预付款、往来款名义转回股东或者其控制的账户,公司又无法说明真实交易背景的,通常会被认定为抽逃。
股东抗辩称款项属于公司正常经营支出或者股东借款的,应当提交合同、发票、审批单和还款记录。仅有记账凭证而无真实交易支撑的,抗辩很难成立。对于以股东借款名义长期占用公司资金且无还款计划的,法院还可能参照抽逃出资处理。
二、公司和其他股东的追缴权利
现行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股东抽逃出资的,应当向公司返还抽逃的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公司可以通过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催缴的方式要求抽逃股东返还。股东拒不返还的,公司可以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其返还出资本息,并赔偿由此产生的利息损失和经营损失。
其他股东可以依据发起人协议或者公司章程追究抽逃股东的违约责任,也可以在公司怠于起诉时,依法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请求抽逃股东向公司返还出资。
公司还可以依据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抽逃出资股东的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权利作出合理限制,但不得直接剥夺其股东资格。限制权利应当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并书面通知该股东;仅由管理层口头停止其分红,程序上难以成立,股东可以请求确认决议无效。
三、债权人能否要求抽逃股东承担责任
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这一责任不以债权人与该股东之间存在直接交易为前提。
在执行程序中,如果被执行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由其在抽逃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但需要提供初步证据证明抽逃事实。申请追加时应当提交工商登记档案、验资报告、银行流水等材料,执行法院经审查认为证据充分的,可以直接裁定追加,无需另行起诉。
如果抽逃行为发生在债权形成之前,且抽逃后公司资本已经恢复,债权人主张补充赔偿的难度会增加。债权人应当重点核查公司历年的验资报告、审计报告和银行流水。
多个股东分别抽逃的,各自在其抽逃范围内承担责任;协助抽逃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抽逃股东的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四、董监高责任与实务建议
董事会负有核查股东出资、发现异常及时催缴的义务。董事未履行核查催缴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协助股东抽逃出资的,承担连带责任。
财务负责人对资金往来的合规性负有直接责任。以虚假合同、虚假发票配合股东转出资金的,可能同时面临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涉及刑事责任。
北京声驰律师事务所在处理此类纠纷时通常建议,公司应当建立出资台账,对每笔大额资金流出保留完整审批链条;发现异常后尽快固定银行流水和记账凭证,必要时申请财产保全。
对其他股东而言,与其事后追缴,不如在投资协议中约定抽逃出资的违约金和股权回购条款,并约定公司出现资金异常时的查账权,把风险控制放在出资阶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