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领域

为您提供全方位一站式法律服务

股东之间长期僵持,公司经营陷入困境,可以起诉解散公司吗?

发布时间:2026-10-14

  一、公司解散之诉的法律依据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这是股东在无法退出时的一条司法救济通道。需要注意的是,股东提起解散之诉应当以公司为被告,其他股东可以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这与股东代表诉讼中公司作为第三人的诉讼安排并不相同。

  解散之诉针对的是公司治理机制失灵,而不是单纯的经营亏损。章程规定的表决机制长期无法形成有效决议,股东之间丧失信任基础,公司实际上已经陷入瘫痪,才符合立法设定这一制度的目的。

  与其他股东权利不同,解散公司具有终局性,公司人格消灭后股东只能按清算结果分配剩余财产。因此法律对提起主体、适用条件都设定了严格门槛,法院审理时也持审慎态度。

  二、法院判决解散的实质条件

  判断是否构成经营管理严重困难,常见的表现包括:股东会机制长期失灵,连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虽召开但无法形成有效决议;董事之间长期冲突,董事会无法正常运转;公司经营管理已经陷入僵局,股东投资目的无法实现。法院在审查时还会关注公司是否仍在正常开展经营、是否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员工是否正常在岗,这些客观事实能够反映公司是否已经丧失经营能力,是判断僵局的重要参照。

  仅有亏损不能作为解散理由。公司亏损但治理机制仍能正常运转的,股东应当通过转让股权、请求分配利润等途径解决,法院一般不会判决解散。这一点是股东主张解散时容易忽略的关键。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是判决解散的前置要求。原告需要证明已经尝试协商收购股权、请求公司回购、转让股权等方式而未果,法院也会重点审查股东之间是否还有通过协商化解僵局的可能。

  此外,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受到损害,或者以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等为由提起解散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应当提示其通过相应途径另行主张权利。

  三、常见误区

  有的小股东认为只要公司不分红、自己被大股东架空,就可以起诉解散。实际上法院会综合审查公司是否仍能正常经营,单纯的控制权失衡未必达到司法解散的程度。此外,解散之诉的诉讼成本和执行周期都不低,公司清算还可能涉及税务稽查、社保补缴、未了结的债权债务,股东在起诉前应当对退出成本作出合理预估。

  也有股东一边提起解散诉讼,一边又申请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两种请求指向不同程序。解散判决生效后,才能依法进入清算程序,起诉阶段不宜混同主张。

  还应当注意,解散诉讼中法院会组织调解,鼓励股东之间以收购股权、减资退出等方式化解僵局。股东应当积极回应调解,这既是法定义务,也有利于降低维权成本、保留公司存续的价值。

  四、实务操作建议

  拟提起解散诉讼的股东,应当先书面提出召开股东会、要求查阅账簿、协商股权转让等请求并留存证据,用以证明已经用尽内部救济途径,为后续诉讼建立基础。如果公司仍有继续经营的价值,可以考虑通过修改章程、调整表决机制、引入第三方投资人、由一方收购另一方股权等方式化解僵局,这类方案的落地往往需要专业机构协助设计交易结构。

  诉讼中要围绕治理机制失灵举证,可以提交股东会通知、会议记录、往来函件、公司经营停滞的客观材料,形成完整的证据链,避免只强调自身的委屈和亏损。

  北京声驰律师事务所在办理公司僵局案件时发现,多数股东真正想要的是退出并获得合理对价,解散诉讼常常成为谈判筹码,因此在起诉的同时保留协商通道,往往能取得更符合商业预期的结果。

  如果判决解散,股东应当及时推动成立清算组,全面清理公司财产、债权债务,妥善处理税务和员工安置问题,避免因清算拖延导致财产贬值或者股东承担额外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