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高管违反忠实义务损害公司利益,股东可以追究吗?
发布时间:2026-10-09
一、忠实义务的内容与主体范围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忠实义务要求其在履职时以公司利益为重,不得利用职权谋取不当利益;勤勉义务要求其履行职责时尽到管理者应有的注意。
公司法列举了忠实义务的具体禁止情形,包括挪用公司资金、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等。
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一般包括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判断某人是否属于高管,应当结合其职权的实际内容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而非仅看职务名称。此外,忠实义务与竞业限制义务在适用上有交集也有区别。忠实义务源于高管的身份,属于法定义务;竞业限制义务通常源于公司章程或者协议约定,二者可以分别主张,相互不影响。
二、常见违反忠实义务的情形
关联交易利益输送。高管利用控制地位安排公司与关联方进行明显不公平的交易,把公司利润转移至自己控制的主体,属于较为典型的情形。
篡夺公司商业机会。公司已经具备条件或者正在洽谈的商业机会,高管利用职务便利转由自己或者亲属经营,损害公司利益。
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同类业务。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高管自行开设与公司业务相同或者类似的公司,构成对忠实义务的违反。
此外,收受商业贿赂、侵占公司财产、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等行为,也属于需要承担责任的情形。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往往伴随财务记录不完整、交易资料缺失,公司内部审计和外部专项审计是发现此类问题的主要手段。发现疑点后应当尽快启动核查,并对相关资金流向和合同文本进行固定,防止关键证据被销毁。
三、追责的主体与路径
公司是权利主体,可以直接要求高管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怠于起诉的,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监事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作为的,股东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公司利益提起诉讼,即股东代表诉讼。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具备提起代表诉讼的主体资格。
追究责任时,应当证明高管实施了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公司因此受到损失以及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公司损失的具体数额,可以通过审计、财务凭证和交易记录确定。
需要说明的是,违反忠实义务取得的收入,公司有权行使归入权,把该笔收入归公司所有;此外,高管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需要说明的是,高管离任后仍应当对任职期间的行为承担责任,离任并不构成免责的理由。公司章程可以对离任后的竞业限制期限和违约责任作出约定,通过事先安排的约定提高约束力,减少事后举证的困难。
四、公司的管理与防范建议
完善公司章程和内部制度,明确高管的职责范围、关联交易的审批流程和竞业限制安排,把忠实义务的要求转化为可操作的行为规范。
建立关联交易披露与审议机制,要求高管就关联关系作出书面声明,重大交易提交股东会决定并完整记录,形成可追溯的决策链条。
发现高管存在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时,公司应当及时固定证据,包括合同、资金流水、往来邮件和会议记录,并评估是否申请财产保全以保障后续执行。北京声驰律师事务所在公司治理与股东权益保护领域有实务经验,可协助公司或股东追究高管责任。
需要提醒的是,股东代表诉讼的诉讼利益归公司,胜诉所得不直接分配给提起诉讼的股东,但其可以依据生效判决另行主张相应的股东权利。此外,公司在追究高管责任时,还应当评估行为对公司声誉、客户关系和商业机会造成的间接损失。虽然此类损失举证难度较大,但可以在谈判和解中作为整体解决方案的组成部分,争取更为有利的处理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