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规定离职必须转让股权,这样的条款有效吗?
发布时间:2026-10-08
一、公司章程的自治空间与边界
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自治规范,公司法赋予股东通过章程约定内部治理事项的空间。人走股留条款通常出现在有限责任公司,约定股东离职、退休或者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时,应当将所持股权转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转让价格按照约定方式确定。
章程条款的效力边界在于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剥夺股东的法定权利。股权是股东的财产权利,章程可以对其转让方式和对象作出限制,但不能完全剥夺股东转让股权的权利,也不能设置显失公平的强制退出条件。
司法实践对这类条款的态度总体上是审慎认可:条款内容清晰、价格确定机制合理、经过股东会决议和全体股东同意、不违反公平原则的,通常认定为有效,对股东具有约束力。
需要说明的是,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在章程自治的空间上略有差异: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更强,股东之间的相互信任是公司运行的基础,约定离职退股更易被理解为维护人合性的合理安排;股份有限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股权流动性是基本特征,类似限制受到的审查更为严格。
二、条款效力审查的要点
其一,是否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初始章程由全体股东签字,约束力较强;公司成立后修改章程增加人走股留条款的,涉及股东重大权益,通常需要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以资本多数决方式强加于异议股东的,效力容易被否定。
其二,价格条款是否合理。转让价格按照公司净资产、评估值或者约定的计算方法确定的,较易获得支持;约定无偿收回、明显低于市场价值的,可能因显失公平被调整或者否定。
其三,程序是否完备。股东离职触发转让时,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应当按照章程约定的程序和期限办理,未履行通知、评估程序的,转让的效力可能受到影响。
此外,章程条款还应当与股权激励、劳动关系管理配套设计:以股权激励名义授予的股权,与劳动关系解除的挂钩安排应当清晰,避免激励对象离职时因归属、解锁条件产生争议。
三、纠纷的处理方式
股东拒绝按章程转让股权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可以起诉要求其履行转让义务,法院判决后可以依据生效判决办理变更登记;股东认为条款无效的,可以提起确认之诉。
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转让款的,转让股东可以主张价款和违约责任;约定价格明显不合理的,可以请求法院调整,或者主张按照评估价值结算。
涉及股权继承的情形,章程限制与继承权的冲突需要专门处理:自然人股东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章程另有约定的除外,此处另有约定同样要接受效力审查。
需要提醒的是,公司回购股东股权涉及减资程序,应当按照公司法关于减少注册资本的规定履行通知债权人、公告等程序,未履行程序可能引发债权人异议,甚至影响回购安排的效力。
四、给企业与股东的实务建议
企业设计人走股留条款时,应当在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的基础上写入章程,明确触发情形、受让主体、价格确定方式和办理时限,避免笼统表述;必要时配套签署股权转让预约协议。
股东签署含有限制条款的章程前,应当充分理解其后果,对价格机制存疑的,可以在章程中约定第三方评估或者仲裁定价,防止日后被动接受不利价格。
北京声驰律师事务所在公司治理与股权纠纷领域经验丰富,可以协助企业设计章程条款、审查股权安排,代理股权转让、股东资格确认等纠纷诉讼。章程是公司运行的规则基础,条款设计是否严谨直接影响纠纷走向。
从争议预防的角度看,把规则写在前面比事后争论更有效:持股前明确退出条件、定价方法和办理时限,既能保护公司的人合性,也能让股东对自身权利有稳定预期,减少对公司经营的干扰。企业在引入新股东时,也应当把这份规则作为投资谈判的一部分,让新股东在知情的前提下接受约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