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经营陷入僵局,股东可以请求法院解散公司吗?
发布时间:2026-09-21
一、司法解散的法定要件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这一条通常被称为股东请求司法解散公司条款。
四个要件需要同时具备:一是主体要件,起诉股东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的表决权;二是经营要件,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三是后果要件,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四是程序要件,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四个要件缺一不可。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指向的是公司治理机制失灵,例如股东会无法召开、无法形成有效决议、董事之间长期冲突,而不是公司单纯的亏损或者资金紧张。公司暂时亏损但治理正常运转的,不符合司法解散的条件。
二、司法实践中常见的三类情形
情形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情形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情形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除上述三类情形外,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也可以作为起诉的事实基础,但主张方需要更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僵局状态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
人民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注重调解。股东之间能够通过协商、股权转让、股权回购等方式解决分歧的,法院通常会建议当事人协商解决,避免公司因解散而丧失经营价值。
三、不予受理的几种情形
股东以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为由,请求解散公司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以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同样不予受理。因为公司已经具备解散事由的,应当依法进入清算程序,不需要通过诉讼解散。
股东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公司决议效力等受到损害的,股东可以分别提起知情权诉讼、利润分配诉讼或者决议效力诉讼,这些纠纷不以解散公司为必要,法院一般也不支持以此作为司法解散的理由。
另外,如果股东之间的矛盾源于公司之外的纠纷,例如股东之间的借贷、股权代持争议,通常应当先处理基础纠纷,不宜直接诉请解散公司。
四、诉讼程序与替代性方案
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向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其他股东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也可以由法院通知参加。诉讼请求中可以一并提出由被告公司或者有关股东收购原告股权的方案,但股权收购属于当事人的自由处分,不能通过法院判决强制其他股东以特定价格收购。
替代性方案主要有三类:一是股权转让,将持股转让给其他股东或者第三方,彻底退出;二是请求公司回购股权,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受损害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三是减资退出,通过股东会决议减少注册资本并办理变更登记。这些途径往往比解散公司更能保全公司价值。
解散公司判决生效后,公司应当依法组成清算组自行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或者成立后不清算的,债权人、股东等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五、常见误区与建议
误区之一,认为持股不到百分之十的股东就不能维权。持股比例不够的股东虽然不能请求司法解散,但仍可以通过知情权诉讼、股东会决议撤销之诉、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等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误区之二,只关注股东之间的登记比例,忽略章程与表决权安排。公司法允许有限责任公司通过章程对表决权另行约定,认定是否达到百分之十,应当结合章程确定。
误区之三,把解散公司当作逼对方让步的谈判筹码。解散公司是不可逆的结果,一旦公司进入清算,业务资源、资质许可、客户关系往往难以保留,主张前应当充分评估实际收益。
公司僵局纠纷通常伴随股东出资争议、财务账册争夺、知情权行使等一系列问题,证据组织与诉讼节奏的安排对结果影响较大。北京声驰律师事务所可在股东权益保护、公司治理结构梳理、股权退出方案设计等方面提供专业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