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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熠律师参加南京大学法学院第九届刑辩经纬论坛荣获论坛论文二等奖

发布时间:2025-10-21

       10月18日,由南京大学法学院主办,南京大学犯罪预防与控制研究所刑辩研究中心承办的第九届刑辩经纬论坛在南京大学成功举办。本次研讨会以“律师视野下的《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为主题。吸引来自全国各地高校和研究机构的专家学者、青年学者以及北京、云南、辽宁、江苏等各地司法机关和律师事务所等实务人士参会,展开分享交流。声驰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部主任潘熠律师受邀参会并作学术交流,其撰写的《预防性功能的回归与重构——<刑事诉讼法>对羁押性强制措施的重新定位》一文荣获论坛论文二等奖。

       潘熠律师在论坛研讨中提出,司法实践中在刑事诉讼各个阶段均存在滥用羁押性强制措施并难以变更的情况。潘熠认为,在侦查阶段刑事拘留强制措施被随意使用作为解决民事纠纷的利器,侦查机关随意解释“多、流、结”将拘留期限延长至30天;在审查逮捕阶段注重对案件实体问题审查,“重罪必捕”和认罪认罚作为社会危险性考虑因素的条文均存在较大争议;在审判阶段经常出现“判实刑即捕”和“实报实销”的现象,错误适用了变更强制措施和羁押折抵刑期的条文,这一做法是对轻罪案件当事人“社会危险性”的不适当评价,背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影响量刑均衡,导致留所上诉现象出现,无端浪费司法资源,以上做法使强制措施适用大量体现了惩罚性特征而忽视了强制措施的预防性功能。

       针对上述司法现状,潘熠律师提出应当使羁押性强制措施回归预防性的具体做法。潘熠认为,审查逮捕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重点应围绕对诉讼风险的预防性,审查逮捕的卷宗应当以羁押必要性作为核心内容,不宜过早讨论证明标准问题,“认罪认罚”不应作为逮捕的考量因素,“重罪必捕”条款应删除,羁押必要性审查应当实现一贯性和动态性,审查逮捕期间应赋予辩护律师阅卷权,“错捕”评价体系的重构,审查逮捕权和羁押必要性审查权应体现司法属性、重新回归独立性,对判实刑案件应限制变更强制措施。

       在自由讨论环节,潘熠律师还就不起诉权利的规制、二审开庭审查重点、法官回应律师意见的方式和特点等实务议题,同与会专家学者和实务人士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交流。

       潘熠律师此次获奖,不仅体现了其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深度与理论素养,也彰显了声驰律师事务所推动实务研究与理论创新、积极参与法治建设的专业态度。声驰律所持续鼓励律师开展专业研究与学术交流,推动理论研究与实务工作的深度融合,为客户提供更专业、优质的法律服务,为法治建设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