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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熠律师受邀参加朝阳律协组织的刑事业务研讨活动并作主题发言

发布时间:2025-09-23

       近期,由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会、大成北京总所刑事专业组主办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与洗钱案件辩护研讨会”在京圆满举办。此次研讨会紧扣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司法解释和洗钱犯罪的法律适用展开热烈讨论,吸引了众多刑事法律专业人士参与交流。声驰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部主任、朝阳区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会委员潘熠律师应邀出席,并以“自洗钱犯罪扩大化适用的反思”为题作主题发言。

       研讨会中,潘熠律师交流了自己对自洗钱犯罪的认识。潘熠指出,对上游犯罪人员的自洗钱行为以洗钱罪追究刑事责任,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根据反洗钱形势任务作出的重大调整。从整体上来看,实践存在追诉标准过于宽泛的问题。如最高检典型案例里的冯某才将毒资转移给姐姐辩解借款、北京高院公布案例里使用他人账户收取受贿款后取现等,在是否作入罪评价时倾向于考察“掩饰、隐瞒”的手段而忽视如何将涉案钱款“洗白”的过程和结果,这就导致对自洗钱在一定程度上其实很容易认定构罪,仅仅按照“掩饰”的标准去评价,很多行为都符合自洗钱的构成要件,这与刑法期待可能性理论以及事后行为不可罚原则存在较大冲突。

      同时也可以发现,“自洗钱”的整体打击力度又极为有限。北京市高院2024年公布的数据显示2021年至2023年只有8件自洗钱案件,这与自洗钱行为认定标准过宽存在矛盾,选择性司法现象可能比较严峻,造成了法律适用不统一、不公正的现象。2022年1月最高院等十一部门联合出台《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三年行动计划》,在前两年对自洗钱犯罪的打击就像一个“政治任务”,被运动化适用,导致了实践中对自洗钱出入罪的标准认定并不统一,如果用“三年行动”中查办的案件为标准去参照适用于未来的案件,也是极其危险的,亦会出现拿自洗钱钳制当事人认罪认罚的现象,对于当事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也会造成严重影响。

       潘熠律师认为,从现有公开案例我们更多看见某些行为构成自洗钱,那什么情况不构成、不追诉,又缺乏相应的指引。今后对于自洗钱的认定仍须关注“洗白”涉案资金的过程,严格落实“主客观相一致”“禁止重复评价”和“罪责刑相适应”三项原则,不能随意扩大打击范围,亦不应选择性司法使对犯罪行为的打击出现法律适用不统一、不公平的问题。

       声驰律师事务所一贯重视律师专业能力的提升与行业交流,积极鼓励律师参与各类学术研讨和实务活动。潘熠律师此次参会及发言,不仅体现了其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素养,也彰显了声驰律所在复杂刑事业务领域的研究深度与实务担当。未来,声驰律所将继续支持律师投身专业建设与行业协作,为客户提供更高质量的法律服务,为促进法治建设贡献专业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