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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驰刑事业务部“聚焦刑诉法修改——‘证据’研讨会”成功举办

发布时间:2025-08-25

       8月21日下午,声驰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部“聚焦刑诉法修改——‘证据’研讨会”在律所27层多功能厅成功举办。本次研讨汇聚多位高校学者与实务专家,围绕《刑事诉讼法》证据章节的修改展开深入探讨,共同推动证据制度理论与实务的融合发展。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吴洪淇,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郑飞,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法学博士马国洋,北京汇祥律师事务所党总支副书记、刑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张洪铭,北京声驰律师事务所管理委员会主任章敏、党总支书记兼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马永光、副主任张璐以及刑事业务部副主任张帅、执行主任陆海秀等参与研讨,刑事业务部主任潘熠主持此次研讨活动。

      研讨伊始,声驰所管理委员会主任章敏首先代表律所向与会嘉宾致以诚挚欢迎,本次研讨会系刑事业务部围绕修改刑诉法开展的第四场专题活动。章敏主任提到,证据制度是刑事诉讼程序启动与运行的核心枢纽,亦是本次修法中技术含量最高、复杂性最突出的关键篇章。证据规则不仅直接关系到侦查、起诉与审判各阶段的合法性与精确度,更塑造着刑事程序的整体样态,期待此次活动圆满成功。

       研讨上半场由吴洪淇教授主讲“刑诉法再修改背景下证据制度改革走向”。吴教授首先回顾了刑事证据制度十四年来的变化,然后从证据裁判原则、证据种类制度、证明责任制度、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实物证据制度、专门性证据制度、电子数据制度八个方面系统性地阐述了《刑事诉讼法》证据章节修改的具体问题。

      在研讨下半场与谈环节,各位嘉宾和律师各抒己见。

      郑飞教授提出刑诉法的修改应当从法律、司法解释、部门规章等进行协同修改、一体考量,不同层级的规范性文件应承担不同的功能和任务,之后从证据审查制度和证据种类制度两个方面谈了自己的观点。

       张帅律师提出应当将刑事诉讼改革重点放在审前程序而不是审判程序。关于证据章的修改建议,他认为首先应当将第52条规定的不得强迫他人自证其罪的内容独立出来作为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并在其他各编章予以呼应。

      马国洋老师认为刑诉法证据章修改要从原则确立的角度切入,还要加强证据分析的规范化。在证据种类和科学证据方面也提出了自己的修改意见,他认为对于新兴的证据种类不应盲目扩大,尽量在已有的范围内作适当解释。

       陆海秀律师从律师辩护实务角度出发,提出在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程序中提供线索和材料的现实困境,认为在无法自行收集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协助,同时应当扩大同步录音录像的范围至所有言词证据。

       张洪铭律师结合自己办理的几起案件,以电子数据鉴定意见可靠性为主题展开与谈,从检材的完整性问题、技术标准运用错误、鉴定方法有失科学性、鉴定结论超出电子数据鉴定的范畴四个方面进行探讨。

       张璐律师立足监刑衔接,认为第55条应当吸收《监察法》第43条新增第三款:“监察机关收集证据查明的犯罪事实应当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第56条应当新增第三款“监察机关以暴力、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方式收集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

       在自由发言环节,数名旁听律师就自己所办案件同与会嘉宾进行了充分沟通和交流。

       活动最后,刑事业务部主任潘熠律师进行了最后总结。潘熠律师表示,此次研讨会是一场思想碰撞的头脑风暴,未来数月,刑事业务部会对收集的意见进行系统性梳理,整理出意见供全国人大参考吸收,声驰刑事团队将持续跟进立法进程,深化理论研究与业务应用。

       本次研讨会是声驰律师事务所深入推进专业化建设、积极参与立法与实践对话的重要体现。声驰刑事业务部将继续发挥实务与学术结合的特色,助力证据制度完善,为客户提供更精准、高效的辩护服务,为推动法治进步贡献专业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