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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哪些方式收集的嫌疑人供述要予以排除

发布时间:2022-06-16

  一、用哪些方式收集的嫌疑人供述要予以排除

  1、对采用下列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1)采用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变相肉刑的恶劣手段,使犯罪嫌疑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

  (2)采用以暴力或者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进行威胁的方法,使犯罪嫌疑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

  (3)采用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的供述。

  2、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十七条

  二、怎样才算是主动供述自己的罪行

  主动供述自己的罪行,是犯罪分子自动投案的行为依据,他是指犯罪分子自动投案后主动如实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不隐瞒、不伪造,这是认定自动投案的依据,也是构成自首的基本条件。

  主动供述自己的罪行应符合以下情况:

  1、投案交待的必须是犯罪事实。如果投案人所交待的不是自己所犯罪行,而是违法或者违反道德的行为,不构成自首;

  2、投案人所交待的必须是自己的犯罪事实。也就是投案人交待的是自己应承担刑事责任的犯罪事实,当然也包括与他人共同犯罪的事实,如果投案人只交待他人的犯罪事实而不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不构成自首;

  3、投案人必须如实地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即投案人应当将自己的犯罪事实原原本本地交待清楚,不虚构、不伪造、不避实就虚、不避重就轻、不推诿塞责,否则不构成如实交待,也不能认定自动投案,当然也就不能认定为自首。

  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通过:采用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变相肉刑的恶劣手段;采用以暴力或者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进行威胁的方法等收取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