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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事实劳动关系时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发布时间:2022-06-16

  一、确认事实劳动关系时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一个月内必须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事实用工但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为事实用工。关于事实劳动关系的确认问题,实践中只要劳动者举证证明为用人单位提供了劳动,仲裁机构就会作为劳动案件受理。用人单位若否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应当举证证明。

  引发事实劳动关系方面的劳动争议,主要证据有六种: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

  2、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纪录;

  3、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4、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5、考勤记录;

  6、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劳动者只要拿出三或四当中的任一种资料,就可证明其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而作为用人单位,必须能够拿出相反证据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不存在,或者出示一、二、四、五等方面的证据以证明劳动争议实体性争议内容的“不违法”,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

  二、事实劳动关系成立的条件有哪些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